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豫1303执32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与被执行人南阳清大华行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南阳市泰源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河南省贞元亨玉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3民再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南阳清大华行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南阳市泰源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河南省贞元亨玉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退还所使用的申请执行人的房屋;被执行人**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支付租金270万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一审案件受理费284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84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南阳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依法立案受理。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南阳清大华行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南阳市泰源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觉退还所使用的申请执行人的房屋;经本院多次督促,被执行人河南省贞元亨玉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退还所使用的申请执行人的房屋,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本院于2020年9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催告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亦未按期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1、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财付通账户(账号085e9858e8e09b368f46c8c16@wx.tenpay.com)有存款,本院依法冻结并划拨了该账户内的存款922.76元(已缴纳执行费)。2、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一辆车牌号为豫R×××**的奥德赛牌汽车,注册日期为2006年1月20日,本院拟查封该车辆,但该车已于2019年4月23日办理了过户手续。3、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证券、保险、理财产品等其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4、经关联全省执行案件,被执行人**作为被执行人的其他案件有1件,结案方式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三、本院通过传统调查查明。1、经南阳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在南阳市××区××路××花园××楼××单元××室有房产一处,合同号2002002-01-01-0904-Z,面积148.67平方米。后经本院核实,该房产已于2015年7月21日办理了过户手续,现产权证号为宛房权证字第**。2、经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住房公积金信息。3、南阳张仲景医院诊断证明,被执行人**患有急性支气管炎、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全身炎症反应综合症、高血压病3级(高危组)。4、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了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建筑设计研究院的委托代理人余和平,其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四、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于2020年12月28日将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建筑设计研究院的委托代理人余和平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及强制措施,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0年12月28日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建筑设计研究院的委托代理人余和平并告知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适用依据及法律后果,并以短信形式告知。本案已执行到位标的922.76元,尚未执行到位标的额为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支付支付租金270万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案件受理费56800元,执行费29045.24元(已扣缴922.76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本院恢复强制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舵审判员***审判员*满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