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豫1303民初6104号
原告南阳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建筑设计院)与被告南阳清大华行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大华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阳市建筑设计研究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和平、方佳宝以及被告南阳清大华行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法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在2019年4月1日-2019年12月31日期间,被告虽未与原告建筑设计院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但被告仍使用该房屋,双方形成临时租赁合同关系,被告清大华行应向原告支付租金。因原被告双方未约定租金数额,可参照南阳世纪正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涉案房屋的分层租金进行的评估,三层为每年12万元。被告占有使用9个月,计租金为9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查明,据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20)豫13民再20号民事判决书所认定的事实:2009年2月18日,南阳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与南阳市龙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建筑设计院将位于南阳市文化路14号一到三层的房屋出租给龙禧公司,总面积3000平米,期限自2011年3月1日起至2021年2月28日止,共10年,第一年到第三年租金为每年60万元,从第四年起,租赁房有双方依据市场行情变化进行协商,并于每年的1月15日前交纳租金,……合同签订后,龙禧公司向建筑设计院交纳诚意金10万元,但当时房屋尚未建成,2010年5月,在房屋未完工的情况下,龙禧公司的法人代表**与**协商,将龙禧公司所租赁的房屋转由**使用,……**于****年**月**日交给建筑设计院50万元租金,同时将龙禧公司预先交给建筑设计院的10万元诚意金返还龙禧公司。……2013年3月,房屋竣工,建筑设计院将一到三层的楼梯道消防门的钥匙交付**,**通知清大华行的人员,对三楼进行了装修。……三楼装修后清大华行一直经营至今,……经一审法院委托,2017年12月5日,南阳世纪正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涉案房屋的分层租金进行了评估,结论为2017年11月22日一到三层的年租金为60万元,其中一层为每年30万元,二层为每年18万元,三层为每年12万元。当事人均无异议。中院再审认为,……因建筑设计院收取并认可**交纳的上述60万元系案涉房屋第一年的租金,并在房屋竣工后直接将房屋钥匙交付给**。**在收到钥匙后,即组织人员对案涉房屋三楼进行了装修。由此可见,建筑设计院与**之间虽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但双方之间支付租金、交付钥匙、装修房屋等一系列行为,足以认定**接收并使用了诉争房屋,基于该事实行为,能够认定**与建筑设计院之间就**实际接收的房屋存在事实上的租赁关系。……据此认定,自2014年9月起至2019年3月共计四年半,按每年60万元计算,**仍拖欠建筑设计院租金共计270万元。据此判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南阳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支付租金270万元;解除上诉人南阳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与被上诉人南阳市龙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09年2月18日签订的租赁合同;南阳清大华行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河南省贞元亨玉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南阳市泰源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上诉人南阳市建筑设计研究院退还使用的房屋。2019年8月1日,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1303执2427号公告,“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建筑设计研究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南阳市龙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阳清大华行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河南省贞元亨玉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南阳市泰源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13民终7175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项的认定:南阳清大华行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河南省贞元亨玉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南阳市泰源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上诉人南阳市建筑设计研究院退还使用的房屋。该判决已于****年**月**日出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本院对占有、使用位于南阳市文化路14号临街门面1-3层的房屋的人员及物品进行强制迁出(占有人:南阳清大华行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河南省贞元亨玉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南阳市泰源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现责令占有、使用在上述房屋的人员于本公告张贴之日后十日内自动搬离,逾期不搬离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所产生的的费用全部由占有、使用人自行承担。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中止对上述房屋的供水、供电、燃气。对妨碍、抗拒执行的,本院将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对行为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后被告于2019年12月30日搬离该租赁房屋。以上事实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13民终7175号民事判决书以及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9)豫1303执2427号公告为证。
一、被告南阳清大华行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南阳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支付房屋租金90000元;二、驳回原告南阳市建筑设计研究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南阳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承担660元,由被告南阳清大华行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99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