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1021民初309号
原告:歙县北岸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歙县北岸镇大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021003149847N。
法定代表人:张青峰,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筑,安徽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宁峰,安徽久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黄山市安华联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安徽省歙县徽城镇徽州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1151664832F。
法定代表人:安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昭定,安徽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山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齐云大道3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4857592258(1-1)。
法定代表人:洪祖根,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徽,男,该院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景春,安徽。
被告:黄山双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屯光大道9号城东综合商住楼10-1幢5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777372436N(1-4)。
法定代表人:洪四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海啸,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歙县北岸镇人民政府与被告黄山市安华联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华公司)建筑工程质量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后,被告申请追加黄山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黄山设计院)、黄山双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山双星公司)为本案被告,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4月24日、2019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筑、方宁峰,被告安华公司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昭定,被告黄山设计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徽、程景春,被告黄山双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滕海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歙县北岸镇人民政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加固工程费用213800元;加固工程设计费52000元;安全检测费352500元;加固工程招标代理费2300元;加固工程审计费1000元,共计621600元。2.请求判令被告共同连带承担建设工程质量责任。3.被告承担原告的律师费10000元。4.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经公开招标安华公司中标歙县金竹地质灾害点移民安置区建设工程,歙县北岸镇人民政府、安华公司于2013年1月4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工程于2013年3月份施工,同年7月份竣工。自2014年3月份开始,部分安置户陆续到歙县北岸镇人民政府处反映房屋墙体出现裂缝等质量问题。歙县北岸镇人民政府特别重视,聘请安徽省建设工程测试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墙体裂缝产生主要原因是地基不均匀沉降、墙体材料干缩和温度收缩、施工质量控制和技术措施不完善等。为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相对问题较严重的房屋进行维修加固处理,其他房屋由被告负责维修至合格为止。截止目前,尚有部分房屋未加固维修。就后期维修事宜,歙县北岸镇人民政府与被告多次协商,被告一直没有进场维修。“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被告应对其所承建的工程质量负责,对尚未维修的房屋进行维修至合格止,并承担歙县北岸镇人民政府前期因房屋质量问题而产生的各项费用。
安华公司辩称:一、歙县金竹地质灾害点移民安置区部分住房出现了质量问题,安华公司虽然是安置区宅基地基础的施工单位,但不应承担责任,理由如下:(一)、歙县北岸镇人民政府是在不具备施工条件的情况下要求安华公司进场施工的;(二)、安华公司尽了谨慎施工义务,安华公司发现一期土方回填是一次性回填,没有分层碾压,且低洼处回填厚度高,有14户宅基地基础全部设计在回填区,明显达不到设计要求和规范标准,多次提醒歙县北岸镇人民政府,但歙县北岸镇人民政府只对部分施工区域进行了调整;(三)、安华公司是根据歙县北岸镇人民政府提供的施工图纸等设计规范施工的,而且整个施工的全部节点、地基验槽、桩基验孔、结构隐蔽都经过歙县北岸镇人民政府、监理、勘察、设计单位现场验收合格,在检查达到设计要求后才进行下一工序施工的。因此,在安华公司根据设计并规范施工的情况下,还出现质量问题,责任不在安华公司,该责任应当由其他单位承担。
二、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相关责任单位。(一)、安置区移民户的责任,移民户没有根据设计施工建房,加大了地基的承载,改变了设计地基受力的均匀承重布局,墙体产生裂缝还有其他原因,如墙体砌筑质量不高,普遍使用混凝土砌块,砌筑砂浆强度较低等。(二)、回填土工程的施工单位,该施工单位没有根据规范、设计分层碾压,而是一次性倾倒填土,是造成房屋质量问题的重要原因。(三)、歙县北岸镇人民政府的责任,歙县北岸镇人民政府没有监督移民户根据设计要求施工建房,没有在回填土工程完成后进行二次地勘并进行设计调整,只是提供第一次设计图纸给安华公司施工。(四)黄山设计院的责任,黄山设计院的设计是根据回填土前的地勘进行设计的,在有大量回填土的情况下,黄山设计院没有进行二次勘察和调整设计,同时安华公司完成一个施工节点时,黄山设计院都进行了检查、验收,如地基验槽、桩基验孔等,如果基础有质量问题,黄山设计院应承担责任。(五)、监理单位的责任,歙县北岸镇人民政府聘请了黄山双星公司现场监理,安华公司的全部施工节点,地基验槽、桩基验孔、结构隐蔽都经过监理人员检查签字认可才进入下一工序施工,如果安华公司有责任,那么黄山双星公司也应承担相关责任。
三、歙县北岸镇人民政府诉求的损失有不合理部分,歙县北岸镇人民政府对明显没有安全问题的房屋基础进行了安全检测,这不合理的费用应当由其自行承担,同时支出的律师费要求被告承担没有依据。
综上,安华公司根据设计,在歙县北岸镇人民政府及监理、勘察单位验收合格后规范施工,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工程质量出现的问题应当由歙县北岸镇人民政府等负有责任的相关单位承担。
黄山设计院辩称:一、黄山设计院依法不应承担责任。(一)、黄山设计院作为勘察和设计单位,已经按照与歙县北岸镇人民政府签订的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提交了地勘报告和设计图纸,并多次根据歙县北岸镇人民政府的要求调整设计以满足其需要。(二)、依据鉴定报告,导致涉案房屋出现质量问题的主要因素是:地基不均匀沉降、墙体材料干缩和温度收缩、施工质量控制和技术措施不完善。可见,设计院的勘察、设计并无问题,主要是地基施工、施工质量控制等方面问题,很显然责任主体在施工方,而非勘察设计单位。(三)、涉案房屋的地基与黄山设计院勘察确定的基点几乎没有完全一致的,也就是说实际施工地点并未按照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的勘察报告组织施工,也未及时将情况告知设计院要求重新进行勘察设计,由此导致的质量问题不应当由设计院承担。
二、导致工程质量出现问题,监理单位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一)、监理单位的主要工作职责就是监督施工企业按图施工,按标准施工,本案涉案房屋的地基绝大部分的施工均未按勘察报告施工,监理单位未及时制止,也未通报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应承担监理不利的后果。(二)、监理单位未及时组织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进行现场地基验槽。施工单位提交的《地基验槽检查记录》中,并无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的签字,这样的验收是不合法的,不能作为地基验收合格的依据,监理单位却在这样的检查记录上签字,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施工单位应当承担最主要的赔偿责任。安华公司作为一家具有专业资质的建筑公司,对于该在什么样的持力层上进行地基施工是非常清楚的,其在庭审中也明确表示施工前知道回填土层过高,不符合施工条件,但仍然继续施工,置工程质量于不顾,置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于不顾,是导致涉案房屋出现质量问题的最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黄山设计院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且歙县北岸镇人民政府也未要求黄山设计院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不告不理原则,黄山设计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黄山双星公司辩称:我公司不应承担责任,理由如下:
一、我公司依照《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8.0.3条之规定组织相关责任单位验收,验收程序是施工单位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报我公司组织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及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进行验收,地质专业人员对持力层判定达到设计要求后经共同验收通过,然后施工单位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我公司已按规定组织了验收,不存在不履职行为。
二、我公司已尽到了谨慎义务,对回填区可辨识区域内一部分宅基地地基提出了基础形式设计变更,但因设计持力层为粉土层,对存在问题的部分地基认定是否是夯填的粉土还是原状的粉土,应不在我公司的责任范围内。
三、对依据鉴定报告存在问题的部分地基,我公司积极督促施工单位进行了保修,从加固后的回访情况看已达到了地基加固的预期效果,消除了质量隐患。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据四《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安华公司签订“歙县金竹地质灾害点移民安置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安华公司承包挡土墙、宅基地基础工程,约定了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依据保修书第四条规定,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本院对该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
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五加固工程费用213800元、加固工程设计费52000元、安全检测费352500元、加固工程招标代理费2300元、加固工程审计费1000元发票复印件,原告为鉴定房屋质量及加固维修工程花去费用共计621600元,其中原告委托安徽省建设工程测试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花去安全检测费352500元,该款是为鉴定歙县金竹地质灾害点移民安置区100幢房屋质量而花去的费用,经鉴定该100幢房屋中99幢均存在不同程度的房屋质量问题,而26-2#未发现裂缝等问题,故26-2#的鉴定费和成本费3000元为不合理费用,应予扣除,其余安全检测费349500元,本院予以采信;原告为加固工程而花去的其他费用269100元,证据详实,应予支持。
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六《设计图纸会审记录》、证据七《黄山设计院修改设计通知单及基础平面图》,证据六、七均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合同相对人均应遵照执行。基础分为条形基础和桩基础,在挖方区采用条形基础,在填方区采用独立基底框,每栋楼的基础的持力层保证都在原土层上。填方区可以建造房屋,依照A1基础平面图(更改),基槽应开挖至粉土层或粉土混角砾层以下。原告交给安华公司施工的移民安置区存在大量的回填土区域,黄山设计院已就部分设计进行了变更,没有证据和事实表明原告及黄山设计院在设计图纸会审和设计变更中存在过错。
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八《歙县金竹地质灾害点移民安置区16-1#等21户结构安全性鉴定报告》、《歙县金竹地质灾害点移民安置区16-2#等79户房屋墙体裂缝检测鉴定结论》,本院对该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予以确认。
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九委托代理合同及代理费发票,原告支出代理费10000元属实,但要求被告负担没有法律依据和合同约定,故本院不予支持。
对安华公司提交的证据二《地基验槽检查记录》、补充证据二《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验收记录》,监理单位应组织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进行地基验槽验收,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均未在《地基验槽检查记录》上签名盖章,勘察单位辩称系一次性补签。正因为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未履职,监理单位未正当履职,未能检查施工单位建造的地基基础(含桩基础)是否全部进入稳定的持力层中,致使地基验槽合格,施工单位进入下一工序施工。最后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怠于职守,对安华公司所施工的全部地基基础验收合格。造成涉案房屋质量问题,所有当事人均存在过错。
对安华公司提交的证据四A1户型设计图、移民户建房照片,移民户基本上选择了A1户型设计图建造房屋,但没有根据设计图纸施工,随意变更设计图纸,加大了地基的承载,改变了设计地基受力的均匀承重布局,原告没有监督移民户按设计图纸施工,原告负有监管不力责任。
对黄山设计院提交的证据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设计图纸、图审记录,证据四《对比图》,能证明设计单位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了设计任务,但不能证明安华公司已按照勘察设计的要求进行施工建设。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9月24日歙县北岸镇人民政府与黄山设计院签订歙县金竹地质灾害点移民安置区《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2012年10月8日与黄山设计院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黄山设计院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工作任务。2012年11月至2013年2月,黄山市黄山区第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对移民安置区进行土石方平整,并经竣工验收。2013年1月经公开招标安华公司中标歙县金竹地质灾害点移民安置区(10#-15#楼联排排屋、挡土墙、宅基地基础)建设工程,2013年1月4日与歙县北岸镇人民政府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工程的监理单位为黄山双星公司。2012年12月设计图纸会审时,明确基础分为条形基础和桩基础,在挖方区采用条形基础,在填方区采用独立基底框,每栋楼的基础的持力层保证都在原土层上。填方区可以建造房屋,依照A1基础平面图(更改),基槽应开挖至粉土层或粉土混角砾层以下。歙县北岸镇人民政府交给安华公司施工的移民安置区存在大量的回填土区域,黄山设计院已就部分设计进行了变更。该工程于2013年3月份施工,同年7月份竣工。在地基验槽验收时,歙县北岸镇人民政府、黄山设计院作为设计单位均未在《地基验槽检查记录》上签名盖章,黄山设计院作为勘察单位在《地基验槽检查记录》上一次性补签。未能检查安华公司建造的地基基础(含桩基础)是否全部进入稳定的持力层中,致使地基验槽合格,安华公司进入下一工序施工。随后,黄山双星公司、黄山设计院对安华公司所施工的全部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宅基地基础工程完工后,移民户基本上选择了A1户型设计图建造房屋,但移民户没有完全根据设计图纸施工,原告没有尽到监督管理责任。自2014年3月份开始,部分安置户陆续到歙县北岸镇人民政府处反映房屋墙体出现裂缝等质量问题。歙县北岸镇人民政府委托安徽省建设工程测试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对100幢房屋进行鉴定,其中16-1#等21户结构安全性鉴定结论为:墙体裂缝主要由于部分建筑地基基础(含桩基础)未全部进入稳定的持力层中,从而产生地基基础(含桩基础)的不均匀沉降,进而造成上部结构墙体出现裂缝,其他次要原因为材料干缩和温度收缩、施工质量存在缺陷和技术措施不完善等。整体结构评定为Csu的为18户,整体结构评定为Bsu的为3户。另16-2#等78户房屋墙体裂缝检测鉴定结论为:房屋墙体裂缝主要由地基不均匀沉降,墙体材料干缩和温度收缩、施工质量控制和技术措施不完善等原因产生。26-2#未发现裂缝等问题。歙县北岸镇人民政府对部分房屋进行了维修加固处理。歙县北岸镇人民政府为鉴定房屋质量及加固维修工程花去费用共计621600元,即加固工程费用213800元、加固工程设计费52000元、安全检测费352500元、加固工程招标代理费2300元、加固工程审计费1000元。截止目前,尚有部分房屋未加固维修。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以及证据交换的情况,在庭前会议上归纳了争议焦点,在开庭审理时又重申争议焦点,并就归纳的争议焦点征求了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均无异议,争议焦点如下:
一、歙县金竹地质灾害点移民安置区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应由谁承担责任?
二、原告歙县北岸镇人民政府是否承担责任?
三、原告歙县北岸镇人民政府诉请被告赔偿631600元是否支持?
本院认为,本院立案的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但经审理认为本案是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而造成的工程质量侵权纠纷,故本案案由确定为建筑工程质量责任纠纷为宜。
歙县北岸镇人民政府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是:请求判令被告对质量有问题的房屋全面返修。因歙县金竹地质灾害点移民安置区已建好的房屋有120余幢,现原告只对其中的100幢进行了鉴定,另有的是不愿鉴定,还有其他原因未鉴定的。只有明确了承担该建设工程质量的责任主体和责任大小,安置户维权才有明确依据,并减少讼累。本院认为原告的该诉讼请求不明确且难以执行,经本院释明,原告将该诉讼请求变更为:由被告共同连带承担建设工程质量责任。
争议焦点一:安徽省建设工程测试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对100幢房屋进行鉴定,其中16-1#等21户结构安全性鉴定结论为:墙体裂缝主要由于部分建筑地基基础(含桩基础)未全部进入稳定的持力层中,从而产生地基基础(含桩基础)的不均匀沉降,进而造成上部结构墙体出现裂缝,其他次要原因为材料干缩和温度收缩、施工质量存在缺陷和技术措施不完善等。整体结构评定为Csu的为18户,整体结构评定为Bsu的为3户。另16-2#等78户房屋墙体裂缝检测鉴定结论为:房屋墙体裂缝主要由地基不均匀沉降,墙体材料干缩和温度收缩、施工质量控制和技术措施不完善等原因产生。安华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应当依据勘察报告和设计图纸施工。在移民安置区存在大量回填土的情况下,应审慎识别持力层,基槽应开挖至粉土层或粉土混角砾层以下。而安华公司建造的条形基础,部分持力层建在回填土上;对于桩基础部分人工挖孔桩未进入设计持力层或者进入持力层深度不满足要求,基础产生不均匀沉降,致使上部结构部分墙体产生裂缝,安华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应负主要责任。
黄山设计院作为勘察设计单位,在施工区存在大量的回填土的情况下,通过图纸会审,黄山设计院明确基础持力层应在原土层上,并已就部分设计进行了变更,已按合同完成了勘察设计任务。但在地基验槽验收时,黄山设计院作为设计单位未在《地基验槽检查记录》上签名盖章,作为勘察单位在《地基验槽检查记录》上一次性补签。未能检查安华公司建造的地基基础(含桩基础)是否全部进入稳定的持力层中,致使地基验槽合格,施工单位进入下一工序施工。随后黄山设计院对安华公司所施工的全部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签字验收合格。黄山设计院未正当履行职责,应对由于地基不均匀沉降造成房屋墙体裂缝承担次要过错责任。
黄山双星公司作为监理单位,应当依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约定,对安华公司的建设工程质量履行监督管理及检验的职责。黄山双星公司应当监督安华公司按标准施工,在施工时黄山双星公司未能识别回填土层和原土层,致使部分基础未进入稳定的持力层,存在过错。黄山双星公司应组织歙县北岸镇人民政府、黄山设计院、安华公司进行地基验槽验收,而歙县北岸镇人民政府、黄山设计院均未在《地基验槽检查记录》上签名盖章,黄山设计院作为勘察单位在《地基验槽检查记录》上一次性补签。正因为黄山双星公司未正当履职,未能检查安华公司建造的地基基础(含桩基础)是否全部进入稳定的持力层中,致使地基验槽合格,安华公司进入下一工序施工。随后黄山双星公司怠于职守,对安华公司所施工的全部地基基础分部工程签字验收合格。造成涉案房屋质量问题,黄山双星公司应承担次要过错责任。
综上,各被告的行为相结合,导致涉案工程产生质量问题,构成共同的侵权。
争议焦点二:歙县北岸镇人民政府作为歙县金竹地质灾害点移民安置区的建设单位,应当督促黄山双星公司履行监理职责。同时,在移民户选择了A1户型设计图建造房屋时,歙县北岸镇人民政府应当监督移民严格根据设计图纸施工建房,但歙县北岸镇人民政府没有尽到监督管理责任。故此歙县北岸镇人民政府对发生房屋墙体裂缝的质量问题负有一定的责任,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争议焦点三:原告为鉴定房屋质量及加固维修工程花去费用共计621600元,其中原告委托安徽省建设工程测试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花去安全检测费352500元,经鉴定该100幢房屋中99幢均存在不同程度的房屋质量问题,而26-2#未发现裂缝等问题,故26-2#的鉴定费和成本费3000元为不合理费用,应由原告自行承担,其余安全检测费349500元,本院予以采信;原告为加固工程而花去的其他费用269100元,应予支持。故本院认定原告为鉴定房屋质量及加固维修工程花去费用618600元。原告支出律师费10000元,要求被告负担没有法律依据和合同约定,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不采信被告安华公司提出的以下辩解意见:
一、安华公司辩称是在不具备施工条件的情况下原告要求安华公司进场施工的,因移民安置区经规划、勘察、设计,原告与安华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规划部门颁发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条件已具备,故安华公司该辩解理由不成立。
二、安华公司辩称回填土工程的施工单位没有根据规范、设计分层碾压,而是一次性倾倒填土,是造成房屋质量问题的重要原因。安华公司未提供黄山市黄山区第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对移民安置区进行土石方平整的技术参数及是否需要分层碾压的证据。黄山设计院在勘察报告中明确未经检验查明及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压实填土均不得作为建设工程的地基持力层。依据鉴定报告,造成房屋墙体裂缝的主要原因是地基基础(含桩基础)未全部进入稳定的持力层中,也就是有一部分地基是建在回填土上,回填土单位是否压实填土不是造成房屋墙体裂缝的原因,故此黄山市黄山区第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
三、安华公司辩称在有大量回填土的情况下,黄山设计院应当再次进行地勘及设计调整。本院认为,黄山设计院已依据合同完成了勘察设计任务,并已进行了设计的调整,回填土虽对地形地貌有一定影响,但未改变地质结构及设计标准,依据鉴定报告,造成房屋墙体裂缝的原因不是勘察设计存在过错。安华公司在施工时如认为勘察不能满足施工条件,确需再次勘察,应提出申请,但安华公司并未提出,故再次勘察条件不具备。
四、安华公司辩称安置区移民户应承担房屋墙体裂缝的责任,依据鉴定报告,产生墙体裂缝的次要原因为材料干缩和温度收缩、施工质量存在缺陷和技术措施不完善等。因本案的诉讼主体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解决的是原告为鉴定、维修房屋垫付的费用及被告的侵权责任,移民户虽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但移民户并没有损害原告的权益,故移民户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对黄山设计院提出的“安华公司施工的地基与黄山设计院勘察确定的基点几乎没有完全一致”的辩驳意见,本院认为黄山设计院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安华公司施工的地基与黄山设计院勘察确定的基点不一致,况造成房屋质量问题的主要原因不是地基基点偏差,而是地基基础(含桩基础)未全部进入稳定的持力层中,故本院不支持黄山设计院的辩驳意见。
歙县金竹地质灾害点移民安置区的建设工程造成房屋墙体裂缝等质量问题,侵犯了100余移民安置户的财产权益,安华公司、黄山设计院、黄山双星公司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该移民安置区的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由安华公司承担55%的赔偿责任;黄山设计院承担15%的赔偿责任;黄山双星公司承担25%的赔偿责任,安华公司、黄山设计院、黄山双星公司相互承担连带责任。歙县北岸镇人民政府对损害的发生存在监管不力责任,自行承担5%的责任。现歙县北岸镇人民政府作为建设单位,为充分维护移民的合法权益,积极采取措施保护移民的财产安全,对部分房屋进行了加固维修,其花去的费用由安华公司赔偿618600元×55%=340230元;黄山设计院赔偿618600元×15%=92790元;黄山双星公司赔偿618600元×25%=154650元,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原被告对尚未加固维修的房屋,应当积极作为,减少移民户讼累,对移民户做耐心细致的工作,消除恐慌心理,服从科学鉴定,尽一切可能将房屋加固维修好。对确实有顾虑不愿政府维修的移民户,待造成房屋质量的侵权责任明确后,可依法维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歙县金竹地质灾害点移民安置区的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由被告黄山市安华联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55%的赔偿责任;黄山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承担15%的赔偿责任;黄山双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承担25%的赔偿责任,被告黄山市安华联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黄山市建筑设计研究院、黄山双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被告黄山市安华联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歙县北岸镇人民政府经济损失340230元;被告黄山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歙县北岸镇人民政府经济损失92790元;被告黄山双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歙县北岸镇人民政府经济损失154650元;被告黄山市安华联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黄山市建筑设计研究院、黄山双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歙县北岸镇人民政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120元,歙县北岸镇人民政府负担510元,黄山市安华联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570元,黄山市建筑设计研究院负担1510元,黄山双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25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款户名:歙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户:17×××06,开户行:中国银行歙县支行营业部;诉讼费账户户名:歙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歙县支行,账号:12×××25)
审 判 长 张周龙
审 判 员 黄江涌
人民陪审员 吴秋惠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廖欣
书记员王志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