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黄山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歙县北岸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0民终5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山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齐云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4857592258。
法定代表人:***,院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歙县北岸镇人民政府,住所,住所地安徽省歙县北岸镇大阜村社会信用代码11341021003149847N。
法定代表人:***,镇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山市安华联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歙县徽城镇徽州路**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1151664832F。
法定代表人:安静,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山双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屯光大道**城东综合商住楼**508会信用代码91341000777372436N(1-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黄山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因与被上诉人歙县北岸镇人民政府、黄山市安华联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黄山双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质量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皖1021民初3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山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黄山市建筑设计研究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黄山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680元,减半收取4840元,由上诉人黄山市建筑设计研究院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法官***陶然
书记员吴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