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亚景观设计(上海)有限公司

泛亚景观设计(上海)有限公司与兰州金融谷投资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5民初101632号 原告:泛亚景观设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佳林路655号306室C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道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道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金融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飞雁街118号(陇星新能源大厦第七层B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海成实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南昌路1918-1920号3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泛亚景观设计(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金融谷投资有限公司、海成实创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泛亚景观设计(上海)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上述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泛亚景观设计(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由于本案经诉前调解后,原告泛亚景观设计(上海)有限公司撤诉,故本院对其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