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浙0503执523号
申请执行人:泛亚景观设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佳林路655号306室C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州瑞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经济开发区适园西路北、南浔大道西侧18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泛亚景观设计(上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州瑞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湖州瑞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217845元,申请执行人泛亚景观设计(上海)有限公司自愿放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其他权利。
至此,申请执行人泛亚景观设计(上海)有限公司据以申请的(2024)浙0503民初2819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