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紫丁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紫丁香风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仁恒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米易中驿车旅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421执584号之一
申请人四川省紫丁香风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双楠碧云路1号5-2-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72975705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四川仁恒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米易县贤家新区A-01号地块合美金熙酒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21080727233P。
法定代表人廖兵,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米易中驿车旅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米易县攀莲镇大坪北路162号附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0421000013720。
法定代表人柏林,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米易县人民法院(2017)川0421民初45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四川省紫丁香风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仁恒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米易中驿车旅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四川仁恒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米易中驿车旅服务有限公司依照法律文书的确定,已经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米易县人民法院(2017)川0421民初4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