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世纪麦田园林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世纪麦田园林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与阳光一百置业(辽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于民二初字第08410号 原告:北京世纪麦田园林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北京市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光一百置业(辽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世纪麦田园林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阳光一百置业(辽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世纪麦田园林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90元,减半收取384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