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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825民初810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5年3月26日,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在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6211200510122977。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0年3月4日,住四川省天全县。 被告:***,女,住成都市锦江区。 被告:北京交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惠新里240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交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71.00元,由原告***承担1385.00元,其余1386.00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