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3民初21082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4月24日出生,住吉林省九台市。
被告:北京交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石文学,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新疆交通科学研究院,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法定代表人:傅航,系该院院长。
被告:西安京交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饶力,具体职务不详。
被告:饶力,男,汉族,1972年12月21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
第三人:北京吉晟天成工程设计咨询中心,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
法定代表人:王成旭,系该单位总经理。
第三人:淮安市九鼎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金湖县。
法定代表人:朱曙东,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北京交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新疆交通科学研究院、西安京交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饶力,第三人北京吉晟天成工程设计咨询中心、淮安市九鼎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向我院递交撤诉申请书,并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周晓锦
审判员 周庆华
审判员 张雪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廉佳佳
打印:扈艳红校对:廉佳佳2019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