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31民初221号
原告:四川碧峰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喜德县光明镇东沟街35号。
法定代表人:陆仁琼,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龙,四川谦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俊,四川谦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北京交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惠新里240号。
法定代表人:石文学,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喜德县。
被告:***,男,197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原告四川碧峰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交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后,原告四川碧峰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碧峰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碧峰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27.00元,减半收取6163.50元,由原告四川碧峰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阿皮拉旦
审 判 员 阿牛伍基
人民陪审员 勒石石且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乃古智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