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海岸带工程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局与天津市海岸带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04民初16751号 原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局,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369号。 负责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海岸带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物华道8号增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工。 原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局与被告天津市海岸带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