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海岸带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海某某与航道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海岸带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04民初8925号之一
原告:深圳海****与航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上步南路锦峰大厦住宅楼703(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蔡海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为,天津慧萃嘉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海岸带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物华道8号增1号。
法定代表人:阚卫明,经理。
原告深圳海****与航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海岸带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因原告与被告已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故原告深圳海****与航道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海****与航道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125元,减半收取计11062.5元,由原告深圳海****与航道工程有限公司担负。
审判员  邱淼淼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王韶华
书记员付子爱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