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0721民初971号
原告:***,男,197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法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荣旗第一路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阿荣旗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
负责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君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被告:内蒙古锦通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8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1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与***系兄弟关系)
原告***与被告阿荣旗第一路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阿荣旗交通运输局、内蒙古锦通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