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锦通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阿荣旗第一路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0721民初971号 原告:***,男,197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法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荣旗第一路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阿荣旗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 负责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君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被告:内蒙古锦通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8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1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与***系兄弟关系) 原告***与被告阿荣旗第一路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阿荣旗交通运输局、内蒙古锦通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