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化工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化工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省顺兴物流有限公司、新疆陆铁港投资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兵0601民初508号
原告:新疆化工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钱塘江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000457600946W。
法定代表人:董波,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隋洪安,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存田,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4年10月16日出生,住新疆五家渠市。
被告:新疆陆铁港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月恒东街29号甘泉星空春苑小区34号楼3单元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MA7761Q4X2。
法定代表人:刘荻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继磊,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市分公司,住所地:新疆克拉玛依市天山路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200928959489G。
法定代表人:陈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飞,该公司法务。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光明路326号8楼、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928681675Y。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安徽省顺兴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城关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732993730D。
法定代表人:刘菁菁(刘军德),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新疆化工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陆铁港投资有限公司、中华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安徽省顺兴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原告新疆化工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新疆化工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24元(已减半收取)、邮寄送达费177.6元、合计3401.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新疆化工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石娟
二0一九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武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