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智达石化工程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8)京73行初5835号
原告:洛阳智达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北航路19号5幢101。
法定代表人:柴中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杰,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长青,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第三人:催化蒸馏技术公司,美国德克萨斯帕萨迪纳海湾大道10100号。
法定代表人:伦纳德.德.布鲁因,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郁,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原告洛阳智达石化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智达石化公司)因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8年4月2日作出的第3560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被诉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催化蒸馏技术公司(简称催化蒸馏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20年6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智达石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杰、赵长青,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轶、史晶,第三人催化蒸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诉决定系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智达石化公司就催化蒸馏公司所拥有的专利号为03813341.5、名称为“脉冲流反应”的发明专利(简称涉案专利)所提无效宣告请求而作出。专利复审委员会在被诉决定中认定:
1、审查基础
被诉决定是以涉案专利授权公告的文本为基础作出的。
2、关于证据的认定
证据1、证据2和证据7为专利文献,证据3-6为发表在国内正式出版的学术期刊上的文献,催化蒸馏公司认可上述证据真实性以及相关译文的准确性,专利复审委员会经核实,对证据1-7的真实性以及对证据1、证据2和证据7的译文准确性予以认可。
智达石化公司当庭提交的公知常识性证据1-5,并于口审当庭放弃使用公知常识性证据2。
其中公知常识性证据1-4为国内公开出版发行的书籍,公知常识性证据1的出版信息页中“内容提要”部分说明了“本书可供石化行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生产人员阅读;也可供设计、科研、安装以及大专院校师生参考”;公知常识性证据3是化学工程通用的综合性工具书,是化工、炼油、轻工等过程工业部门技术人员和相关大专院校师生的参考书;公知常识性证据4是化工领域的技术手册;催化蒸馏公司认可公知常识性证据1、3和4的真实性和公开性。在此基础上,专利复审委员会经核实,对公知常识性证据1和3-4的真实性和公开性予以认可,认为其能作为涉案专利的公知常识性证据使用。
公知常识性证据5是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作出的第(2018)京长安内经证字第6775号和第6776号公证书,其中第6775号公证书1-4页及附页记载了从网址“http://www.2447.net”进入“学术猫”网站,并由学术猫网站的“读秀入口”进入读秀页面,在搜索栏中输入“The Engineering of chemical reactions”搜索得到了该书籍页面,并将该书籍的相关页面发送至邮箱“124467066@qq.com”,第6776号公证书第1-3页及附页记载了通过登录“http://www.qq”进入“QQ邮箱”将标题为“The Engineering of Chemical
Reactions 513-515页”的邮件打开并打印该邮件附件的过程。催化蒸馏公司对公知常识性证据5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在此基础上,专利复审委员会亦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关于该证据属于公知常识性证据以及当庭演示PPT中有关该证据公开内容中文翻译可视为该证据的中文译文,催化蒸馏公司未表示异议。在此基础上,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所述证据的实体内容予以审查。
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实用性,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判断一项技术方案的实用性,应当以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包括附图)和权利要求书所公开的整体技术内容为依据,而不仅仅局限于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内容。
智达石化公司主张:权利要求1未公开气液进料速度、气液比、酸烃比、酸循环量、填料性质、气相的原料组成等,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施该技术方案,因此,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实用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在硫酸烷基化过程中生产烷基化物的方法(具体内容参见案由部分)。该方法涉及的是在硫酸催化剂存在下,烯烃和异烷烃之间发生烷基化反应,该方法的构思在于使得在反应区诱导出脉冲流。涉案专利说明书第1页第2段-第3页第1段中记载了滴流床反应器的脉冲流态已经有了研究。在此基础上,可以看出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是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进行的改进,利用了已知的化学反应及反应器中的流态原理,其具有技术特征,且没有证据表明其不符合自然规律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实施该技术方案,并且,在判断一项技术方案的实用性时,应当以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包括附图)和权利要求书所公开的整体技术内容为依据,而不仅仅局限于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内容,因此,权利要求也无需事无巨细记载实际该方法的每一个细节。综上,智达石化公司主张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实用性的理由不成立。
4、关于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说明书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做出的清楚、完整的说明,应当达到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的程度。
智达石化公司主张权利要求1限定了“以至少部分气态进料”,而说明书中未对部分气态进料进行说明,既未公开气态组分的物质成分,也未公开其气体含量及流速,因此说明书公开不充分。催化蒸馏公司认为,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可以理解涉案专利的反应是在烃的沸点温度下实施的,并且反应混合物一部分为液态而另一部分为气态,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以至少部分气态进料。另外,只要系统中存在烃相的气相流和液相流能够引发脉冲流,本领域技术人员即可实现本发明,涉案专利符合说明书充分公开的要求。
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在硫酸烷基化过程中生产烷基化物的方法。如前所述,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第1页第2段-第3页第1段的记载,本领域中对于滴流床反应器的脉冲流态已经有了各种研究。说明书第17页第4段记载,“烷基化开始后,烃反应物和不具有反应活性的烃(例如正丁烷)与酸性催化剂紧密接触。反应是放热的。调节压力及反应物的质量,以保持系统组分处于沸点处但部分处于液相,从而系统组分以混合的气/液相向下流穿反应器并通过线路18流出进入滗析器30”,说明书第15页第2段记载,“调节流速和蒸汽化程度可控制反应器两端的压降,例如所述反应器两端总压降在0-4psia之间”。基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实现本发明的方法的关键在于控制体系中气相和液相流速,使之达到一定的总压降能够引发脉冲流即可。
依据说明书记载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权利要求1中的“部分气态”是指烃组分组成中的一部分为气体形式,结合说明书的内容也能确定具体的反应条件以诱导脉冲流反应。此外,说明书实施例部分记载了用于C4烷基化的典型操作条件,并在实施例5和实施例6中针对特定的反应原料描述了涉案专利保护的方法的实施过程。在此基础上,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涉案专利说明书对于“以至少部分气态进料”这一技术特征已经进行了清楚、完整的说明,鉴于智达石化公司未提供进一步的证据推翻以上认定,因此,智达石化公司主张的涉案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理由不能成立。
5、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必要技术特征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使之区别于背景技术中所述的其他技术方案。
智达石化公司主张:权利要求1未对“气液进料速度”、“气液比”、“酸烃比”、“酸循环量”以及“填料性质”进行限定,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缺少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催化蒸馏公司认为,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已经可以解决提供可在脉冲流区域中有效操作的多相并流反应的技术问题,智达石化公司所主张的具体参数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进行调整的,并不是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根据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2段的记载,本发明旨在提供可在脉冲流区域中有效操作的多相并流反应器体系。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可知,本发明通过在具有分散混合器的垂直反应器中,进料液体硫酸,将由烯烃、烯烃前体或其混合物及异烷烃组成的烃组分以至少部分气态方式进料至下流式反应器,并增加所述烯烃、烯烃前体或混合物的进料速度来诱导脉冲流即可实现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中已经包含了解决前述技术问题的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发明的技术方案,智达石化公司所提出的理由涉及到的特征需要根据具体反应的需要来调节,取决于具体的原料等因素,权利要求1中不必对其进行一一限定。智达石化公司关于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理由不能成立。
6、关于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找出二者的区别特征,确定所述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考察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将该区别特征引入到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不存在这样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就本案而言,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在硫酸烷基化过程中生产烷基化物的方法,包括在以恒定速率进料的液体硫酸及包括具有反应区的垂直反应器与置于所述反应区中的分散混合器组合体的内部静态混合体系存在的情况下,将由烯烃、烯烃前体或其混合物及异烷烃组成的烃组分以至少部分气态方式进料至下流式反应器,其中增加所述烯烃、烯烃前体或混合物的进料速度,直至获得足以诱导出脉冲流的压降。
智达石化公司主张,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分别结合证据2和公知常识、证据3和公知常识、证据4和公知常识、证据5和公知常识或者证据6和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
证据1(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第2页第1栏第8-20行,第3页第3栏第4-8行,第4栏第22-24行,第4页第6栏第3-4段,第5页第8栏第3段)公开了一种通过酸催化剂的存在下利用烯烃使异链烷烃烷基化来制备高辛烷值组分的改进方法。该方法中使用硫酸作为催化剂。证据1公开了可以在具有亲水表面的固体惰性材料床中使用相对少量的酸烷基化催化剂,并且利用烯烃使异链烷烃烷基化成高产率的烷基化产物。接触材料可以具有拉西环、Berl鞍形填料、Dixon填料、珠或纤维的材料。证据1的方法称为层流烷基化。烷基化方法中的烃反应物是异链烷烃和烯烃。参照证据1的附图,烃通过管线2引入反应容器1,排放到反应容器的上部。在排放口下方设有合适的挡板,例如圆板3。液体烃向下流过反应容器,通过用烷基化酸湿润并支撑在栅格5上的颗粒接触床4,并进入沉淀区域6,沉淀区域未接触床下面的空间。通过重力从床排除以及通过移动的烃从接触材料带走的烷基化酸作为液滴7离开接触床,液滴7直径相当大并且比烃液体密度更高,容易地落到沉淀区6的底部,在此液滴积累为酸池8。酸通过管线9从反应容器中排出,并通过终止于分配头11的管线10返回到接触床上方的点,分配头11合适地具有多个开口以将出现的烷基化酸作为液滴12均匀地分布在接触床的上表面上。根据需要通过管线13排出废酸,并通过管线14引入新鲜的补充酸。完全或基本上不含酸的液体烃通过管线15从反应容器中排出。
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上述内容相比,证据1同样公开了一种以硫酸作为催化剂的烯烃与异烷烃的烷基化方法,其中的反应区是垂直的,物料流向是下流式,因此,二者的区别在于:
(1)权利要求1限定了液体硫酸以恒定速率进料,烃组分以至少部分气态方式进料,以及增加所述烯烃、烯烃前体或混合物的进料速度,直至获得足以诱导出脉冲流的压降;而证据1未公开上述特征;
(2)权利要求1限定了包括具有反应区的垂直反应器与置于所述反应区中的分散混合器组合体的内部静态混合体系存在下进料,而证据1中公开了反应器中有接触床。
智达石化公司认为证据1中的接触床相当于涉案专利的分散混合器,并且证据1中具体提及的接触材料都是本领域公知的能起到分散混合作用的填料。
对此,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权利要求1限定了分散混合器在本发明的方案中与反应物料一起构成内部静态混合体系,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的描述以及本领域对“静态分散混合器”的一般理解,所述内部静态混合体系起到了使反应物料分散混合的作用。而证据1中文译文第3页第3栏第6-12行记载了“接触床不是作为使酸和烃分散的装置”,并且“烃和酸都作为分离的液相离开接触床”,第4栏第22-24行还进一步记载了“本发明的方法称为层流烷基化,以区别于其中液体剧烈搅动并处于湍流的常规的方法”,基于上述内容可知,证据1中的接触床在反应器体系中所起到的作用并非使物料分散混合,经过接触床的烃和酸仍处于“分离”状态,不能认为证据1中的接触床能够等同于权利要求1中内部静态混合体系中的分散混合器。
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本发明的优点是提供可在脉冲流区域中有效操作的多相并流反应体系。在气体和液体的高流动速率下可得到脉冲流,脉冲的特征在于较大的传质和传热速率,脉冲流的进一步优点是具有更高的径向传导性,在某些情况下,依赖于脉冲频率,可同时出现产量和选择性的有效改变(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4段,第5页倒数第3段)。说明书实施例提供了硫酸烷基化反应的具体实验过程。
证据1中文译文第1页第2栏第2-3段记载了“利用如泵、叶轮混合器等装置将烃和酸剧烈搅拌以提供高度分散在酸中的烃微滴的适当乳液”,“通过更高酸含量和高度混合产生的紧密乳液确实存在缺点,因为其降低了乳液冷却器的传热效率,并且在从酸中回收烃产物的产物回收系统中需要更长的沉淀时间。此外,在提供更高的混合马力要求方面运营成本增加”。
基于涉案专利和证据1公开的内容可以看出,证据1的技术方案的构思在于避免使用剧烈搅拌的装置来分散反应物料,为此采用层流烷基化的方式进行反应,其区别于其中液体剧烈搅动并处于湍流的常规方法,而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则是在反应区中通过分散混合器使得反应物料进行混合,再诱导脉冲流反应进行烷基化反应。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涉案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可在脉冲流区域中有效操作的多相并流的硫酸烷基化反应体系。判断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否具有创造性的焦点在于,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技术启示通过静态混合器来使反应物料进行分散混合并进而以恒定速率进料液体硫酸、以至少部分气态方式将烃组分进料以及通过调节烯烃、烯烃前体或混合物的进料速度来诱导脉冲流的方式进行硫酸烷基化反应体系。
智达石化公司主张:(1)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先稳定硫酸的流率,再对烃组分流率进行调整,使得正常运行时所有物料流速均达到恒定,此为本领域常规技术选择;(2)证据3、证据2、证据4、证据5和证据6均教导了为了获得较高的传质、传热性能。提高烷基化反应效率,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烷基化反应在脉冲流模式下进行,而脉冲流反应必然存在气液两相,调节容易气化的烃组分以部分气态方式进料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经查:证据3第61页“前言”部分公开了“滴流床中气液流量达一定值后出现脉冲流”“滴流床脉冲流区的传热、传质效率比滴流区高,有效比表面更大,轴向返混更小”,第62页最后一段公开了“气相在中空部位的压力加大,压力达一定值后,气体又能突破堵塞,液相则形成一股向下的液流,这就是所谓脉冲流。因此脉冲流的特点是塔中间隔出现低密度区与高密度区:低密度时为气相连续;高密度时相似于分散气泡流。气量和液量加大,脉冲频率加快”,第66页第2段公开了“液相流速对脉冲速度有一定影响,液相流速的变化影响填料的动持液量,使真实气速发生变化,而影响更大的是气相流速”。证据3公开了滴流床反应器的脉冲流,其中描述了脉冲流的特点,实验部分采用了空气-水、空气-煤油作为试验系统,研究了脉冲持液与脉冲间持液、脉冲频率以及脉冲速度等特性。证据3并不涉及具体反应体系中脉冲特性研究。
证据2中文译文第2页第3栏第一段涉及用于在固体催化剂存在下进行气体和液体之间的放热反应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通常,当随着负载L增加而压力差Δp上升为气体连续流区域的平均上升的至少2倍,优选3倍时,到达过渡流区域。当液体负载L进一步增加时,上升在此变成线性,但是现在比气体连续流区域更加陡峭。当液体负载L进一步增加时,离开过渡流区域并且进入脉冲流区域,其特征在于脉冲引起压力差Δp的波动。波动与脉冲的频率大致相同”。实施例1和2记载了甲醛与乙炔反应制备丁炔二醇,催化剂为颗粒形式的负载型催化剂,实施例3记载了三甲基对苯醌与氢气反应制备三甲基氢醌,催化剂为颗粒组成,其由0.5%钯和99.5%硅胶组成。证据2公开了在固体催化剂的存在下,气体和液体之间放热反应的方法,证据2中涉及的反应均采用固体催化剂,反应类型与涉案专利的硫酸催化烷基化反应不同。
证据4第72页左栏引言部分公开了“脉冲流下气液流速都比较高,所以该操作方式适合催化活性高、反应速率快的反应,而且气液流量达有利于强放热反应的反应热从反应器移出。流体力学参数如脉冲速度、脉冲频率、持液量、气液分布、压力降等对于该类反应器的工业设计及操作具有很重要的意义”(见“引言”)”。证据4第73页右栏第2.2节记载了“实验结果表明气液操作流率、液体黏度和填料材料等对压力降影响显著”。证据4公开了滴流床反应器内脉冲流宏观流体力学的特性参数,其中实验部分采用了空气-水及不同浓度CMC水溶液流体系统内气液流率、填料、流体物性等因素对动持液量的影响。证据4并不涉及具体的反应体系中的脉冲流的操作。
证据5第10页右栏倒数第3行-第11页左栏第27行公开了:“在滴流型式下适当增加气液流率,流型过渡到脉冲流”,‘气液流率将影响脉冲流的一些特性参数如脉冲频率、脉冲速度,在气液流率相对较小的脉冲流型下,堵塞点后气体积累至能冲开堵塞液体所需压力的时间相对来说要长,表现在脉冲发生频率较低;增加气液流率,流道堵塞将更加频繁即脉冲频率增加。增加系统压力,流体流动的湍动程度减弱,使流体流道堵塞所需气液流率增加,即系统压力增加需更高的气液流率才能引发脉冲”。证据5中公开了滴流床反应器内典型流型的特征与实验确定,分析了滴流床内滴流、脉冲流、鼓泡流和喷淋流典型流动性特征。实验部分不涉及具体的反应体系中的脉冲流的操作。
证据6第530页正文“1前言”第1段和“2 脉冲流下流体流动行为分析”第1段公开了:“滴流床反应器内气液两相一般并流向下流过固体填料床层。气液流率足够高时反应器内周期性地通过富液和富气脉冲柱,称为脉冲流”,“气液流率足够大时,流道的堵塞引发脉冲反应,脉冲流型式下气液两相竞争性地通过填料层”(见“2脉冲流下流体流动行为分析,’)。证据6中公开了滴流床反应器内脉冲流流体力学特性参数的模型预测,公开了脉冲流下流体流动行为分析,提出了计算如气、液量流体在富液和富气脉冲柱内的速度,持液量及脉冲柱长度等流体力学参数的数学模型方程,其中不涉及对具体反应过程的脉冲流特性。
综上所述,证据3、证据4、证据5和证据6均涉及对滴流床反应器中的脉冲特性以及流体力学特征,其中说明了脉冲流形成的基本原理和一般特点,并未公开将脉冲流特性用于何种具体的反应过程,也未涉及将该反应模式用于涉案专利所对应的硫酸催化烷基化反应。证据2所公开的具体反应与涉案专利的硫酸烷基化反应的类型不同。证据2至6并不能给出在硫酸催化烷基化反应中采取脉冲流模式进行反应的教导。上述证据不能证明现有技术中存在技术启示通过静态混合器来使反应物料进行分散混合并进而以恒定速率进料液体硫酸、以至少部分气态方式将烃组分进料以及通过调节烯烃、烯烃前体或混合物的进料速度来诱导脉冲流的方式进行硫酸烷基化反应体系。
此外,智达石化公司当庭提交了公知常识性证据1和3-5,主张公知常识性证据1用于说明烯烃烷基化反应的原料的反应,公知常识性证据3用于说明滴流床反应器是现有技术已知的以及其中的流体力学特性,公知常识性证据4用于说明静态混合器是已知的,已经广泛用于化工单元操作。公知常识性证据5说明了烷基化反应中烃类物质可以以两相进料,此类反应中的三相反应器是已知的。
经查,公知常识性证据1公开了烷基化过程中的问题,其中对烷基化反应的原理进行了阐述;公知常识性证据3中公开了滴流床反应器中的流体力学特性和传质过程;公知常识性证据4公开了静态混合器是一种已知的操作装置,可用于不同流体的混合、萃取、吸收等操作;公知常识性证据5公开了烷基化反应中C3和C4的烷烃以气体和液体的状态进入反应器。公知常识性证据1和5仅涉及烷基化反应的一般原理和进料状态的内容,并未针对烷基化反应中的脉冲流反应进行描述,公知常识性证据4虽然涉及静态混合器,但不涉及将静态混合器用于本发明所述的反应,换而言之,上述公知常识性证据1、3-5也不能给出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静态混合器来使反应物料进行分散混合并进而以恒定速率进料液体硫酸、以至少部分气态方式将烃组分进料以及通过调节烯烃、烯烃前体或混合物的进料速度来诱导脉冲流的方式进行硫酸烷基化反应体系。
综上所述,证据2至6均未给出采用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式来控制硫酸催化烷基化反应的技术启示,也没有证据表明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3、4、5或6之一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获得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均是非显而易见的,智达石化公司主张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
从属权利要求2-10进一步限定了分散混合器的材料、结构和/或组成,以及反应器内的压降,其同样包含前述区别特征,基于上述相同的理由,证据2至6均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且没有证据表明其属于公知常识。
智达石化公司引用证据7的目的是评述从属权利要求2、4至8的附加技术特征,用以说明涉案专利的分散混合器和/或内部静态体系中的空隙空间和接触性结构已被公开。经查,证据7(参见中文译文第7页右栏第3段和第8页左栏第2-4段及摘要部分)公开了“用于制备烷基苯的方法,该方法通过在催化剂床中使轻质重整油与烯烃接触,用烯烃选择性烷基化其中所含的甲苯,降低轻质重整油的苯含量。催化剂床中的催化剂结构既用作烷基化反应的催化剂又用作蒸馏结构,因此快速地将反应产物从反应区分离,以防止逆反应并提高总反应速率。”“每个含有固体催化材料的容器包含催化剂组分。每种催化剂组分与间隔组分密切相关,间隔组分由至少70体积%的开放空间直至约95体积%的开放空间组成。该部件可以是刚性的或弹性的或其组合。催化组分和间隔组分的组合形成催化蒸馏结构。”“一种合适的这种材料是开口网眼针织不锈钢丝,通常称为除雾器丝或膨胀铝。”“用于本文的优选的催化蒸馏结构包括放置颗粒催化剂,例如将摩尔筛颗粒分散成布带中的多个袋,通过将两者以螺旋形式扭绞在一起而通过开口的针织不锈钢丝撑在蒸馏塔反应器中。”基于证据7公开的内容,可以看出其中催化蒸馏结构一方面起到了支撑容纳固体催化剂的作用,一方面提供蒸气流的通道用作蒸馏结构。首先,其并不能等同于涉案专利中的分散混合器,不能认为公开了相关的附加技术特征,其次,该催化蒸馏结构也没有提供有关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的前述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因此,在智达石化公司提供的证据及各种结合方式均无法破坏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的基础上,其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10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的理由也不成立。
综上所述,智达石化公司提出的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权利要求1不具有实用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1-10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理由均不能成立。
据此,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被诉决定,宣告维持该专利权有效。
原告智达石化公司诉称:一、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说明书均未记载气液进料速度、气液比、酸烃比、酸循环量、填料性质、气相的原料组成等内容,以及反应器诱导处脉冲流所采取的具体技术手段。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二、本专利说明书未对“部分气态进料”加以具体说明。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三、本专利权利要求书缺少“气液进料速度”、“气液比”、“酸烃比”、“酸循环量”、“填料性质”相关的技术限定,缺少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四、本专利不具有创造性。综上,原告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无效审查决定。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审查结论正确,原告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催化蒸馏公司陈述称,同意被诉决定的意见,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审查结论正确,原告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
本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0年1月20日授权公告的专利号为03813341.5,名称为“脉冲流反应”的发明专利权(即涉案专利),其申请日为2003年8月11日,优先权日为2002年8月19日,专利权人为催化蒸馏技术公司。涉案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在硫酸烷基化过程中生产烷基化物的方法,包括在以恒定速率进料的液体硫酸及包括具有反应区的垂直反应器与置于所述反应区中的分散混合器组合体的内部静态混合体系存在的情况下,将由烯烃、烯烃前体或其混合物及异烷烃组成的烃组分以至少部分气态方式进料至下流式反应器,其中增加所述烯烃、烯烃前体或混合物的进料速度,直至获得足以诱导出脉冲流的压降。
2.根据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所述分散混合器包含带有复丝组件的金属丝网,或与复丝组件交织的金属膨胀网,所述复丝选自惰性聚合物,催化聚合物,催化金属或其混合物。
3.根据权利要求2的方法,其中对液体和蒸气速率进行调节,以产生跨越所述反应器至少为每英尺填料0.06磅/平方英寸的压降。
4.根据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所述内部静态混合体系包括含有空隙空间大于50体积%的接触性结构的填料。
5.根据权利要求4的方法,其中所述的空隙空间高达开放空间的大约99体积%。
6.根据权利要求4的方法,其中所述的接触性结构由惰性材料构成。
7.根据权利要求4的方法,其中所述的接触性结构由催化性材料构成。
8.根据权利要求2的方法,其中所述反应器填充有含有不锈钢丝与聚丙烯交织的金属丝网材料。
9.根据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跨越所述反应器的压降为至少每英尺填料0.06磅/平方英寸。
10.根据权利要求9的方法,其中跨越所述反应器的总压降高达4psia。”
智达石化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具有实用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0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10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美国专利文献
US3155742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为1964年11月3日;
证据2:美国专利文献US4288640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为1981年9月8日;
证据3:滴流床反应器的脉冲特性,唐涌濂,化学反应工程与工艺,第5卷第4期,第61-70页,1989年12月:
证据4:滴流床反应器内脉冲流宏观流体力学的特性参数, 肖琼等,化工学报,第52卷第1期,第72-75页,2001年1月;
证据5:滴流床反应器内典型流型的特征与实验确定,肖琼、A M Anter、程振民、袁渭康,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第26卷第01期,第10-13页,2000年2月;
证据6:滴流床反应器内脉冲流流体力学特性参数的模型预测,肖琼、Anter A.M.、程振民、袁渭康,高校化学工程学报,第14卷第06期,第530-534页,2000年12月;
证据7:美国专利文献US5866736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为1999年2月2日。
智达石化公司认为:
(1)权利要求1中未限定气液进料速度、气液比、酸烃比、酸循环量和填料特性,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基于同样的理由,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施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实用性;
(2)权利要求1限定了“以至少部分气态进料”,而说明书中并未对部分气态进料进行说明,既未公开气态组分的物质成分,也未公开其气体含量及流速,如液体进料时必然会存在一定的挥发以达到气液平衡,此种情况下是否属于“部分气态进料”。“气态进料”是否是在该部分原料在管道中就已经处于气体状态等等,说明书中均未给出说明,导致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①液体硫酸以恒定速率进料;②烃组分包括烯烃前体或烯烃与烯烃前体的混合物,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多种可选的烃组分;③烃组分以至少部分气态方式进料,增加所述烯烃、烯烃前体或混合物的进料速度,直至获得足以诱导出脉冲流的压降,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获得较高的传质和传热速率。
区别技术特征①和②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③:证据3公开了液相流速对脉冲速度有一定影响,液相流速的变化影响填料的动持液量,使真实气速发生变化,而影响更大的是气相流速;证据2公开了一种气液两相放热反应,并具体公开了通过调节液相进料速率,可获得脉冲流。而脉冲流具有较高的传质和传热性能,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证据4公开了脉冲流反应适合催化活性高、反应速率快的反应,通过调节气液流速可获得足以诱导出脉冲流的压降;证据5公开了通过调节气液流速可获得脉冲流;证据6公开了通过调节气液流率可获得脉冲流。在此基础上,由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脉冲流具有较高的传质和传热性能,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能够从证据3、证据2、证据4、证据5或证据6获得教导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7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或者被证据4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6(经核实,此处应为证据7)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能够通过证据6(经核实,此处应为证据7)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基于证据7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权利要求6和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7公开,权利要求9和10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通过证据4容易获得的,因此,权利要求2-10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7年10月31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催化蒸馏公司,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本案进行审查。
催化蒸馏公司逾期未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8年1月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8年2月27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就无效宣告请求所涉及的各个事实、理由和证据逐一发表了意见,在此基础上,专利复审委员会记录了如下事项:
(1)智达石化公司当庭出示了证据3-6的文献复制证明,经催化蒸馏公司核实,对证据1-7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据1、2和7译文准确性没有异议。
(2)智达石化公司当庭提交了公知常识性证据1-5 ,并当庭通过演示PPT的方式对各证据所使用部分及内容作了介绍:
公知常识性证据1:烷基化生产工艺与技术,耿英杰编著,中国石化出版社,1993年3月第1版,封面页,版权页,目录页,正文第31-50页,第270页;
公知常识性证据2:化学反应器分析,张濂等编著,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5年5月第1版,封面页,版权页,目录页,正文第309-321页;
公知常识性证据3:化学工程师手册,袁一主编,机械工业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封面页,书名页,版权页,目录页,正文第499,581-590页;
公知常识性证据4:新编化工生产技术与产品手册,周学良编著,浙江科学技术出版社,1999年6月第1版,封面页,书名页,版权页,目录页,正文第268-271页;
公知常识性证据5: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作出的第(2018)京长安内经证字第6775号和第6776号公证书。
其中,公知常识性证据1用于说明烯烃烷基化反应的原料,公知常识性证据3用于说明滴流床反应器是现有技术已知的以及其中的流体力学特性,公知常识性证据4用于说明静态混合器是已知的,已经广泛用于化工单元操作。公知常识性证据5说明烷基化反应中烃类物质可以以两相进料,此类反应中的三相反应器是已知的。
智达石化公司出示了公知常识性证据1-4的文献复制证明以及公知常识性证据5原件,专利复审委员会将上述公知常识性证据1-5的副本转送催化蒸馏公司,催化蒸馏公司核实上述副本与原件或文献复制证明的内容一致,并指出公知常识性证据2的公开日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后。智达石化公司当庭放弃使用公知常识性证据2。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催化蒸馏公司于庭后三个工作日内对于上述公知常识性证据发表质证意见,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无异议。
催化蒸馏公司于2018年2月28日提交了口审代理词,其中认可公知常识性证据1,3-5的真实性、合法性,但认为公知常识性证据1不属于通用的工具书也不是教科书,不认可其为公知常识性证据,因此,不符合无效阶段提交证据的期限。
催化蒸馏公司于2018年3月5日再次提交了口审代理词。
智达石化公司于2018年3月8日提交了参考资料。
至此,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2018年4月2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被诉决定。
另查,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原专利复审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行使。
在本案庭审过程中,原告明确表示对被诉决定所认定的证据1至6所公开的技术内容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
一、 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实用性,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判断一项技术方案的实用性,应当以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包括附图)和权利要求书所公开的整体技术内容为依据,而不仅仅局限于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内容。
智达石化公司在本案中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未公开气液进料速度、气液比、酸烃比、酸循环量、填料性质、气相的原料组成等,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施该技术方案,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本院认为,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在硫酸烷基化过程中生产烷基化物的方法。该方法涉及的是在硫酸催化剂存在下,烯烃和异烷烃之间发生烷基化反应,该方法的构思在于使得在反应区诱导出脉冲流。本专利说明书记载了滴流床反应器的脉冲流态在本专利申请日前的已有研究成果。因此本专利的技术方案是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进行的改进,利用了已知的化学反应及反应器中的流态原理,其具有技术特征,且没有证据表明其不符合自然规律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实施该技术方案。被诉决定认为,在判断一项技术方案的实用性时,应当以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包括附图)和权利要求书所公开的整体技术内容为依据是正确的。综上,智达石化公司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 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说明书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做出的清楚、完整的说明,应当达到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的程度。
智达石化公司主张本专利说明书未对“气态部分”进行清楚的描述,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本院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在硫酸烷基化过程中生产烷基化物的方法。根据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本领域中对于滴流床反应器的脉冲流态已经有了各种研究。说明书记载,“烷基化开始后,烃反应物和不具有反应活性的烃(例如正丁烷)与酸性催化剂紧密接触。反应是放热的。调节压力及反应物的质量,以保持系统组分处于沸点处但部分处于液相,从而系统组分以混合的气/液相向下流穿反应器并通过线路18流出进入滗析器30”,说明书还记载,“调节流速和蒸汽化程度可控制反应器两端的压降,例如所述反应器两端总压降在0-4psia之间”。基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实现本发明的方法的关键在于控制体系中气相和液相流速,使之达到一定的总压降能够引发脉冲流即可。依据说明书记载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权利要求1中的“部分气态”是指烃组分组成中的一部分为气体形式,结合说明书的内容也能确定具体的反应条件以诱导脉冲流反应。此外,说明书实施例部分记载了用于C4烷基化的典型操作条件,并在实施例5和实施例6中针对特定的反应原料描述了涉案专利保护的方法的实施过程。在此基础上,本院认为本专利说明书对于“以至少部分气态进料”这一技术特征已经进行了清楚、完整的说明。因此,智达石化公司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必要技术特征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使之区别于背景技术中所述的其他技术方案。
智达石化公司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未对“气液进料速度”、“气液比”、“酸烃比”、“酸循环量”以及“填料性质”进行限定,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缺少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本院认为,根据本专利说明书记载,本发明旨在提供可在脉冲流区域中有效操作的多相并流反应器体系。本发明通过在具有分散混合器的垂直反应器中,进料液体硫酸,将由烯烃、烯烃前体或其混合物及异烷烃组成的烃组分以至少部分气态方式进料至下流式反应器,并增加所述烯烃、烯烃前体或混合物的进料速度来诱导脉冲流即可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已经包含了解决前述技术问题的特征,具有相应的技术方案。智达石化公司关于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四、本专利是否具有创造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院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在硫酸烷基化过程中生产烷基化物的方法,包括在以恒定速率进料的液体硫酸及包括具有反应区的垂直反应器与置于所述反应区中的分散混合器组合体的内部静态混合体系存在的情况下,将由烯烃、烯烃前体或其混合物及异烷烃组成的烃组分以至少部分气态方式进料至下流式反应器,其中增加所述烯烃、烯烃前体或混合物的进料速度,直至获得足以诱导出脉冲流的压降。智达石化公司对被诉决定中对证据1至6概括的技术内容均无异议。
将本专利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内容相比,证据1同样公开了一种以硫酸作为催化剂的烯烃与异烷烃的烷基化方法,其中的反应区是垂直的,物料流向是下流式,因此,二者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限定了液体硫酸以恒定速率进料,烃组分以至少部分气态方式进料,以及增加所述烯烃、烯烃前体或混合物的进料速度,直至获得足以诱导出脉冲流的压降;而证据1未公开上述特征;(2)权利要求1限定了包括具有反应区的垂直反应器与置于所述反应区中的分散混合器组合体的内部静态混合体系存在下进料,而证据1中公开了反应器中有接触床。
智达石化公司认为证据1中的接触床相当于涉案专利的分散混合器,并且证据1中具体提及的接触材料都是本领域公知的能起到分散混合作用的填料。
对此,本院认为,权利要求1限定了分散混合器在本发明的方案中与反应物料一起构成内部静态混合体系,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描述以及本领域对“静态分散混合器”的一般理解,所述内部静态混合体系起到了使反应物料分散混合的作用。而证据1记载了“接触床不是作为使酸和烃分散的装置”,并且“烃和酸都作为分离的液相离开接触床”, “本发明的方法称为层流烷基化,以区别于其中液体剧烈搅动并处于湍流的常规的方法”。基于上述内容可知,证据1中的接触床在反应器体系中所起到的作用并非使物料分散混合,经过接触床的烃和酸仍处于“分离”状态,不能认为证据1中的接触床能够等同于权利要求1中内部静态混合体系中的分散混合器。
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本发明的优点是提供可在脉冲流区域中有效操作的多相并流反应体系。在气体和液体的高流动速率下可得到脉冲流,脉冲的特征在于较大的传质和传热速率,脉冲流的进一步优点是具有更高的径向传导性,在某些情况下,依赖于脉冲频率,可同时出现产量和选择性的有效改变。基于本专利和证据1公开的内容可知,证据1的技术方案的构思在于避免使用剧烈搅拌的装置来分散反应物料,为此采用层流烷基化的方式进行反应,其区别于其中液体剧烈搅动并处于湍流的常规方法,而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则是在反应区中通过分散混合器使得反应物料进行混合,再诱导脉冲流反应进行烷基化反应。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可在脉冲流区域中有效操作的多相并流的硫酸烷基化反应体系。
智达石化公司主张:(1)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先稳定硫酸的流率,再对烃组分流率进行调整,使得正常运行时所有物料流速均达到恒定,此为本领域常规技术选择;(2)证据3、证据2、证据4、证据5和证据6均教导了为了获得较高的传质、传热性能。提高烷基化反应效率,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烷基化反应在脉冲流模式下进行,而脉冲流反应必然存在气液两相,调节容易气化的烃组分以部分气态方式进料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基于查明的事实,证据3、证据4、证据5和证据6虽均涉及对滴流床反应器中的脉冲特性以及流体力学特征,其中说明了脉冲流形成的基本原理和一般特点,但并未公开将脉冲流特性用于何种具体的反应过程,也未涉及将该反应模式用于涉案专利所对应的硫酸催化烷基化反应。证据2所公开的具体反应与本专利的硫酸烷基化反应的类型不同。证据2至6并不能给出在硫酸催化烷基化反应中采取脉冲流模式进行反应的教导。上述证据不能证明现有技术中存在技术启示通过静态混合器来使反应物料进行分散混合并进而以恒定速率进料液体硫酸、以至少部分气态方式将烃组分进料以及通过调节烯烃、烯烃前体或混合物的进料速度来诱导脉冲流的方式进行硫酸烷基化反应体系。
此外,智达石化公司提交了公知常识性证据,用于说明烯烃烷基化反应的原料的反应,滴流床反应器是现有技术已知的以及其中的流体力学特性,静态混合器也是已知的,已经广泛用于化工单元操作。烷基化反应中烃类物质可以以两相进料,此类反应中的三相反应器是已知的。
经查,公知常识性证据仅涉及烷基化反应的一般原理和进料状态的内容,并未针对烷基化反应中的脉冲流反应进行描述,不涉及将静态混合器用于本发明所述的反应,不能给出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静态混合器来使反应物料进行分散混合并进而以恒定速率进料液体硫酸、以至少部分气态方式将烃组分进料以及通过调节烯烃、烯烃前体或混合物的进料速度来诱导脉冲流的方式进行硫酸烷基化反应体系。
综上,智达石化公司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从属权利要求2-10进一步限定了分散混合器的材料、结构和/或组成,以及反应器内的压降,其同样包含前述区别特征,基于上述相同的理由,证据2至6均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且没有证据表明其属于公知常识。
智达石化公司引用证据7的目的是评述从属权利要求2、4至8的附加技术特征,用以说明涉案专利的分散混合器和/或内部静态体系中的空隙空间和接触性结构已被公开。经查,证据7(参见中文译文第7页右栏第3段和第8页左栏第2-4段及摘要部分)公开了“用于制备烷基苯的方法,该方法通过在催化剂床中使轻质重整油与烯烃接触,用烯烃选择性烷基化其中所含的甲苯,降低轻质重整油的苯含量。催化剂床中的催化剂结构既用作烷基化反应的催化剂又用作蒸馏结构,因此快速地将反应产物从反应区分离,以防止逆反应并提高总反应速率。”“每个含有固体催化材料的容器包含催化剂组分。每种催化剂组分与间隔组分密切相关,间隔组分由至少70体积%的开放空间直至约95体积%的开放空间组成。该部件可以是刚性的或弹性的或其组合。催化组分和间隔组分的组合形成催化蒸馏结构。”“一种合适的这种材料是开口网眼针织不锈钢丝,通常称为除雾器丝或膨胀铝。”“用于本文的优选的催化蒸馏结构包括放置颗粒催化剂,例如将摩尔筛颗粒分散成布带中的多个袋,通过将两者以螺旋形式扭绞在一起而通过开口的针织不锈钢丝撑在蒸馏塔反应器中。”基于证据7公开的内容,可以看出其中催化蒸馏结构一方面起到了支撑容纳固体催化剂的作用,一方面提供蒸气流的通道用作蒸馏结构。首先,其并不能等同于涉案专利中的分散混合器,不能认为公开了相关的附加技术特征,其次,该催化蒸馏结构也没有提供有关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的前述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因此,在智达石化公司提供的证据及各种结合方式均无法破坏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的基础上,其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10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的理由也不成立。
综上所述,智达石化公司提出的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权利要求1不具有实用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1-10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理由均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被诉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洛阳智达石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由原告洛阳智达石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洛阳智达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催化蒸馏技术公司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侯占恒
人 民 陪 审 员 李玉鸿
人 民 陪 审 员 周 娥
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朱 蕾
书 记 员 杨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