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智达石化工程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京73行初4655号
原告:洛阳智达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洛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凌波路2号。
法定代表人:柴中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向东,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渠佩佩,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第三人:催化蒸馏技术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德克萨斯州帕萨迪纳海湾大道10100号。
法定代表人:伦纳德·德布鲁因,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韬,女,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永胜,男,北京易聚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人,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
原告洛阳智达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因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被告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31822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9年10月24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向东、渠佩佩,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轶、刘亚,第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韬、郑永胜到庭参加了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洛阳智达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智达石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五十元,由原告洛阳智达石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周丽婷
人 民 陪 审 员 韩树华
人 民 陪 审 员 任奋兰
二○二○年一月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杨恩义
书 记 员 国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