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内0526执397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市化工设计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241834xxxx、
。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
被执行人:内蒙古诚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526353119xxxx。住所地鲁北镇。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
在大连市化工设计院有限公司与内蒙古诚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扎鲁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内05民终27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内蒙古诚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大连市化工设计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01月21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未发现可供执行存款,但对银行账户已轮候冻结。
三、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房产、车辆、证劵、保险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
四、向扎鲁特旗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两处房产及院落。因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申请执行人的原执行依据,亦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案涉机械设备予以查封。故对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两处房产及院落未采取措施和处置。
五、向扎鲁特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车辆登记情况,无车辆登记信息。
六、到被执行人居住地做了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七、已向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内0526执39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