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润得电力设计有限公司

原告四川润得电力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初字第7718号 原告四川润得电力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赖珂,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委托代理人***,四川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 委托代理人***,四川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 原告四川润得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得电力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润得电力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赖珂,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润得电力公司诉称,被告于2014年2月15日借用了原告的公司公章和法人章,在工资欠款证明上偷盖公章。被告在原告处完成原告与国网西藏昌都供电公司的合作项目期间,因工作质量低下,给我公司造成了影响,原告不可能支付其年薪16万元。被告偶尔来公司,原、被告系合作关系或兼职工作关系。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裁判金额有误,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薪223300元。 被告**辩称,被告于2012年12月到原告处从事设计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被告年薪为160000元。原告为被告购买社保。2014年6月17日,原告向被告出具了工资欠款证明。2014年6月30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无误,请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2年12月到原告处从事设计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于2013年2月20日起为被告购买社保至2014年6月。2014年6月17日,原告向被告出具《四川润得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向**的工资欠款》载明,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6月30日解除劳动关系,2012年12月至2014年6期间,被告共计工作19个月,按照被告年薪16万元,共计25.33万元,扣除原告已支付的3万元,还欠被告22.33万元。原告于2014年7月15日前支付被告所有工资。 另查明,2015年4月16日,原告以被告为被申请人向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被告支付原告2012年12月至2014年6月劳动报酬223300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7640元。该委于2015年7月14日作出成劳人仲委字第(2015)第135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支付被告工资223300元;驳回被告的其他仲裁请求。 上述事实有原告身份证、被告营业执照、仲裁申请书、证明、工资欠款证明、不予受理通知书及当事人**等证据收集在案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未按法律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原告工资,应当承担相应的支付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规定,原告应当支付被告欠付工资223300元。原告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称其与被告系合作关系,又认为因被告偶尔到原告处上班,双方系兼职关系,原告的上述**相互矛盾,并且对此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原告认可其向被告出具的欠款证明签章的真实性,认为系由被告趁借用被告公章及法人章时偷盖,但其对此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因此,本院对原告的上述主张不予采信。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四川润得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资2233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四川润得电力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