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常州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402民催20号
申请人:常州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常州市延陵中路578-5号103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467288378P。
法定代表人:刘宁,该公司院长。
申请人常州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日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刊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0010004130599517,票面金额20000元整、出票人为常州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7年6月9日,收款人为扬州市广陵区财政局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常州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有权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延陵路支行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蒋少伟
审 判 员  曹建平
人民陪审员  瞿 洁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蒋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