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川公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分公司与某某、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07民初4853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檀木林街87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
被告:曾连修,女,195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
被告:四川新川公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5号1栋9楼91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分公司与被告***、***、四川新川公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分公司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分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新川公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66元,减半收取383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