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志海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某某、青岛志海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等公司决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03民初1072号 原告:**,女,197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志海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福州北路133号鼎都4号楼3号门508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743983407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第三人:***,男,196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原告**与被告青岛志海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公司决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薛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