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03民初1072号
原告:**,女,197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志海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福州北路133号鼎都4号楼3号门508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743983407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第三人:***,男,196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原告**与被告青岛志海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公司决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薛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