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凯赢达化工设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凯赢达化工设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诉上海百金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92号之四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达化工设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云岭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须建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佳劼,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百金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707号26层。
法定代表人:孔庆然。
原告上海**达化工设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百金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作出(2014)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92-2号民事裁定,裁定保全专利权人为上海百金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的“一种粗品二硫化碳的精馏设备及方法”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610127379.8)。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向被申请人上海百金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发出《解除担保财产保全征询意见书》。上海百金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达化工设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百金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判决驳回上海**达化工设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3日作出(2016)沪民终504号民事判决,判决维持原判。现申请人上海**达化工设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申请解除涉案财产保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上海百金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亦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故可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专利权人为上海百金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的“一种粗品二硫化碳的精馏设备及方法”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610127379.8)的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胡震远
代理审判员  孙 倩
人民陪审员  耿晓光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印 铭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