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202民初594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达化工设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云岭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须建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一苇,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浙江锦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鹤亭路6号3幢。
法定代表人:石虞伟。
上海**达化工设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浙江锦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作出(2019)苏1202民初594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浙江锦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665617.4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上海**达化工设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浙江锦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65617.48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严丽娟
人民陪审员 周学海
人民陪审员 梁文有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马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