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麓品环境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成都麓品环境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03民初13250号 起诉人:成都麓品环境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黄忠街**5-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681807183E。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收到成都麓品环境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成都麓品环境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并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欠付原告的工程款65247.8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欠款自2020年1月1日起算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基础利率计算至2020年9月20日暂计算为2235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原告与郑州双湖置业有限公司签订《郑州康桥集团那云溪C、D1户型样板房软装供货合同》一份。2018年11月,原告、被告、郑州双湖置业有限公司三方签订《关于郑州康桥集团.那云溪C、D1户型样板房软装供货合同的三方协议书》,约定解除原告与郑州双湖置业有限公司签订《郑州康桥集团那云溪C、D1户型样板房软装 供货合同》,由原、被告就该合同所设工作内容重新签订《郑州康桥集团.那云溪C、D1户型样板房软装供货合同》,新合同主要条款与原合同保持一致。2018年11月27日,原、被告签订了《郑州康桥集团.那云溪C、D1户型样板房软装供货合同》,约定合同工程价款为326239元,质保期为一年,自甲方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质保期满被告应支付完毕全部余款,合同执行中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向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等等。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合同义务,并于2018年12月19日将陈设软装交付被告。此后,被告一直未与原告进行结算,也未支付剩余欠款,合同约定的质保期也早已于2019年12月19日到期。迄今被告仅支付了原告260991.20元款项,尚欠65247.8元未予支付。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未予支付,追不得已,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本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起诉人成都麓品环境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起诉人郑州康文置业有限公司因合同引起的纠纷,起诉人成都麓品环境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成都市金牛区,被起诉人郑州康文置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新郑市××镇,双方均不在二七辖区。根据起诉人成都麓品环境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起诉人郑州康文置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7日签订的《郑州康桥集团那云溪C、D1户型样板房软装供货合同》对工程地点的约定,该合同的实际履行地位于河南省××××镇,不在二七辖区。起诉人成都麓品环境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也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在二七辖区,因此起诉人成都麓品环境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起诉人郑州康文置业有限公司协议选择的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并不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成都麓品环境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