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191民初3907号
原告:成都麓品环境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黄忠街8号5-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法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博颂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祥路36号康桥悦城1号院2号楼1层10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成都麓品环境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博颂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成都麓品环境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麓品环境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7.42元,减半收取计628.71元,由原告成都麓品环境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