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内0102执441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维都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锡林郭勒南路永光巷2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成吉思汗大街新城区城府西配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维都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生效的(2022)内0102民初9223号民事判决书进行执行。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内0102民初92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