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内0102执4106号
申请人:内蒙古维都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可宏,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毫沁营镇一家村村民委员会(现名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街道办事处一家村社区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卢俊魁,该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维都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毫沁营镇一家村村民委员会(现名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街道办事处一家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依据(2019)内0102民初7415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10月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2、对被执行人进行两次传统查控,无可供执行财产。3、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本院对其进行限制高消费。4、对被执行人生活住所居住情况周边调查,并无线索。5、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综上所述,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9)内0102民初741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审判长 云俊峰
审判员 王 彦
审判员 马 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东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