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维都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内蒙古维都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毫沁营镇府兴营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1民终22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内蒙古维都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锡林南路永光巷28号。
法定代表人:白可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飞,内蒙古誉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守仁,内蒙古誉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毫沁营镇府兴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毫沁菅镇府兴营村。
责任人:刘维,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惠珍,内蒙古昭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内蒙古维都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毫沁营镇府兴营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8)内0102民初63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二审中,维都公司提交新的证据为一审庭审录像、庭审笔录及村委会答辩意见,拟证明村委会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村委会提交的书面答辩意见超出了答辩期,因村委会未提出时效抗辩,导致维都公司未提供相关证据,一审法院主动适用诉讼时效进行裁判违反法律规定。村委会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拟证明的问题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应进一步查明本案案件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8)内0102民初638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内蒙古维都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53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戴玉英
审判员  鄂晓红
审判员  李婷婷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乌日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