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粤18民终18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清远市清城区农业农村局。住所地:广东省清x楼。
法定代表人:潘某,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银桥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x1。
法定代表人:曾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清远市清城区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清城农业局)因与被上诉人重庆银桥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23)粤1802民初117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清城农业局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判,改判驳回重庆某公司的起诉,或驳回其诉讼请求;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重庆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涉案合同书属于行政协议,应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二、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清远市清城某并非清城农业局举办的事业单位,涉案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村庄规划编制成果不符合合同书的要求,涉案合同书的进度款合同余款的支付条件尚未成就。(一)清远市某乙并非清城农业局举办的事业单位,其是清远市x。清远市某乙作为专家机构,其对涉案村庄规划编制成果在报送审批前所出具的专家意见,应当作为编制成果,是否符合合同书要求的重要考量因素。二、原审法院根据清城区某甲作出的《关于清城区石角镇黄布村等15条行政村国土空间村庄规划的批复》认定涉案村庄规划编制成果已符合合同约定,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根据《广东x规定,涉案石角镇村庄规划编制成果,依法应由清城区某乙审批。清城区某甲作出的批复只是审查规划编制成果是否经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是否符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的要求的形式要件审查,并不能据此认定涉案村庄规划编制成果已符合土地利用要求以及国土空间规划要求。至于清城区某乙作出的批前公示是规划许可或者审批机关作出许可或者审批决定前需要进行的公示程序,亦不能证明涉案规划编制成果已经清城区某丙审批通过。另由清远市某乙于x》可见,其就重庆某公司提交的村庄规划编制成果中的规划文本及图集均提出了修改意见,同时还要求重庆某公司根据清城区村庄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任务书要求补充村庄规划数据库的编制成果,由清远市某乙出具的专家意见亦能证实重庆某公司提交的村庄规划编制成果不符合合同书的要求。三、因重庆某公司提交涉案村庄规划编制成果不符合要求,导致其未能取得清远市清城区某的批复,无法进行审图入库工作,故涉案合同支付款项的条件尚未成就,原审法院认定前述结果系重庆某公司原因所致,与事实不符。首先根据合同约定,重庆某公司提交的村庄规划编制成果需经清城区某丙批复后才满足进度款支付条件,成果完成入库,并经清城农业局确认结算金额后才付清余款。其次,根据城乡规划法第15条规定,涉案石角镇村庄规划编制成果,依法应经清城区某乙的审批后方能实施,成为后续乡村发展建设的依据。故清城农业局与重庆某公司约定以清城区某乙审批批复作为进度款支付,具有必要性,正当性、合理性。然而由清远市某乙出具的意见文件可见,清城农业局提交的涉案编制成果仍需按合同约定进行要求优化完善,既不符合要求,导致无法完成后续审批工作,未报广东省某资源厅备案和上图入库,并非清城农业局原因所致,涉案合同书也未经清城农业局和重庆某公司双方完成结算,并由清城农业局确认结算金额,重庆某公司请求清城农业局支付款项的条件尚未成就。三、清城农业局不存在逾期付款的违约情形,原审法院判决清城农业局支付违约金没有依据,涉案合同签订后,清城农业局已按照合同约定向清城区财政局提交请款申请,完成了预付款的支付义务,至于合同余款的付款手续未能完成,如前所述系因支付条件未成就,请款所需材料尚未完善所致,因此清城农业局不存在逾期支付合同款项的违约情形。补充上诉意见:一、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清城农业局主观上没有“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故意。二、重庆某公司没有提交符合合同约定编制成果文本及村庄规划数据库的编制成果,致使成果未能通过清城区某丙批复,继而未能按期完成最终成果审图入库工作,导致涉案项目不符合合同约定支付第二期、第三期款项的条件。
重庆某公司辩称:一、关于一审的事实,关于清城农业局主张的相关单位各自的职能以及所属部门的问题,依据法律规定,一审中清城农业局是明确通过自认的形式记录在笔录内。自认产生的前提是清城农业局确认该单位是负责对重庆某公司的报批成果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修改意见,提供辅助性服务。而本案清远市某甲是于x业局该自认作出的一审判决合法合规。而至于该部门从属于哪个单位,并不影响清城农业局在一审当中的自认行为。二、清城农业局认为重庆某公司将报批版文本及基础资料汇编交付给清城农业局的工作人员签收,二审上诉认为没有证据证实属于当庭变更,其一审自认,在一审中对于重庆某公司提交的其工作人员签字的签收文件,清城农业局的代理人是明确确认是其工作人员,确认已签收,只是对于不是农业农村局其他的单位的人员签字表示需要庭后核实,但庭后也并未提出相反意见。而针对清城农x示,但至今没有达到清城农业局单方认为的入库要求,是因为清城农业局至今没有自行主张权利,重庆某公司所有的材料均已经移交给清城农业局,而且自2020年至今已经超过4年的时间,清城农业局没有对其主张提出抗辩或者对重庆某公司的材料不符合其单方主张的要求,提出更改或者催收,视为已经审批。一审法院也是根据民法典第154九条的规定,视为付款条件已成就,不得对抗重庆某公司的付款请求。
重庆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清城农业局立即向重庆某公司支付货款4494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以4494000元为基数,按照LPR支付逾期利息至付清之日止;二、判令清城农业局向重庆某公司支付违约金321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清城农业局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理由详见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23)粤1802民初11725号民事判决书。
一审法院判决:一、限清远市清城区农业农村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银桥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4494000元及违约金224700元;二、驳回重庆银桥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5320元,由重庆银桥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70元,清远市清城区农业农村局负担44550元。
二审期间,清城农业局提交了以下证据:1.x通知;2.《x节选、《x)》节选、《情况x附件;3.《关x请示》《关于(报批成果)的审查意见》;4.《关于报送村庄规划编制有关x》;5.法x心);6.“x录;7.《清远市村庄x化提升x计划》《关于x照片。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一审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二审应围绕上诉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审理。结合诉辩双方的意见,本案争议焦点可归纳为:1.本案是否属于行政诉讼案件;2.第二期设计费付款条件是否成就;3.逾期付款违约金、利息如何认定;4.第三期设计费付款条件是否成就。
焦点1。涉案《合同书》系清城农业局与重庆某公司之间签订的民事合同,属于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清城农业局行使行政管理职权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行政法律关系,故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案件。
焦点2。涉案《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重庆某公司已依约对清城区石角镇共15个行政村开展村庄规划编制、地形测绘等工作,且于2020年8月27日经过清城区某乙的批前公示,公示期间无收到异议,并取得了某出具的《关于清城x等15条行政村国x规划的批复》,清城农业局于2020年10月15日将重庆某公司提交的村庄规划编制成果提请清城区某乙常务会议进行审议,根据2019年6月19日《区政府x知》内容,清城区某乙委托清远市某甲对71个行政村村庄规划编制成果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该单位于2020年11月3日出具《关于
焦点3。对于违约金的计算,涉案合同已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且重庆某公司已向清城农业局递交请款材料,但清城农业局并未依约向重庆某公司付款,已构成违约。鉴于重庆某公司已支付第一期款项,若违约x示公平,故一审法院酌情调整违约金按欠付款x付,即清城农业局应向重庆某公司支付违约金总额为x×5%)。对于利息的计算,涉案合同已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式,现重庆某公司同时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不予支持。
焦点4。根据重庆某公司盖章x》要求:“……应采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数据成果或最新土地变更调查数据成果、数字线划地图和比例尺不低于1:20x或国土数字正射影像图作为工作地图,并用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地理国情普查及检测数据作补充。”重庆某公司对《x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数据成果或最新土地变更调查数据成果,同时》第二条第二款亦约定“规x均对涉案村庄规划编制成果的标准进行了明确要求,但经清城农业局在“2021年x划编制推进组”微信群中通知修改完善编制成果及通过召开清远市村庄规划全面优化提x集成果进行优化完善,20x日清远市某甲向清城农业局出具《关于报送村庄规划编制有关情况的复函》,证明案涉成果至今未能报广东省某资源厅备案和上图入库。根据《合同书》第五条第二款付款方式:“......⑶乙方x合同余款”之约定,因重庆某公司尚未能提交符合入库的村庄规划编制成果完成入库并经清城农业局确认结算金额,故剩余x未成就。重庆某公司主张清城农业局支付x设计x0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重庆某公司可待第三期设计费达到支付条件后再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清城农业局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及实体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23)粤1802民初x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23)粤1802民初x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限清远市清城区农业农村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银桥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2x0元;
三、驳回重庆银桥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4x,由重庆银桥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x8元,清远市清城区农业农村局负x.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由清远市清城区农业农村x8元,重庆银桥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x2元。清远市清城区农业农村局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x,其可x元,重庆银桥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x2元,逾期,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