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冀0104民初8238号
原告:某某项目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某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某某项目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管理公司)与被告河北某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管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管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费用9912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损失金额为以被告所欠金额为基数,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偿还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3月15日的金额为743.68元);3、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0年3月23日原告与被告签署了《测绘协议》,被告委托原告承担石家庄市某某县流沙硼村行政区域测绘,被告向原告支付123,900元测绘工程费。2020年4月30日,双方签署了《项目验收报告》,“验收意见”载明“符合合同约定和验收要求”。2021年10月21日被告出具《测绘付款情况说明》,载明剩余未支付费用共计99,120元,并承诺不晚于2021年12月30日支付。但是,时至今日被告仍未向原告支付剩余费用。
被告某某公司未答辩。
原告某某管理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测绘协议、项目验收报告、测绘付款情况说明。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3月23日,原告(委托方、甲方)与被告(承揽方、乙方)签订《测绘协议》,该协议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承担石家庄市某某县流沙硼村行政区测绘,工程地点为石家庄市井陉县。测区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某某县,承揽方对该村庄行政区域进行航摄1:500航飞测绘,总面积约3.52平方公里(以最终交付的数据为准)。本项目总价按照单价35,200元平方公里,总计3.52平方公里,工程价款人民币123,900元。合同签订后2日内甲方支付乙方20%总合同款作为入场费即24,780元;成果完成乙方交付的甲方支付乙方剩余50%总合同款即61,950元;甲方收到成果验收合格,5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30%总工程款即37,170元。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合同义务。2020年4月30日的《项目验收报告》载明,项目“某某县流沙硼村测绘”通过验收,被告在业主单位一栏加盖印章并由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
2021年10月21日,双方签订《测绘付款情况说明》:委托某某管理公司进行的石家庄市某某县流沙硼村行政区域测绘工作己于2020年4月完成相关工作并交付成果,我方已于2020年3月27日支付第一笔费用:24780元。剩余未支付费用共计99120元。现在项目已完成验收由于我公司目前账户被封不能及时支付,我公司会尽快努力完成合同款项支付且不晚于2021年12月30日,望理解,支付后交付全部资料。
上述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支付剩余款项。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测绘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并生效。原告依约完成测绘任务,被告应当支付报酬。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应清偿原告剩余报酬99,120元并自付款期限届满后支付原告资金占用的利息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条、第七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北某某发展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某项目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费用9912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以9912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3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96元,保全费1019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河北某某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北路166号石家庄市**,邮编:050091,收件人:材料收转窗口)。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32********,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