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华杰公路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安阳市龙安区交通运输局、安阳市龙安区农村公路管理所、许昌华杰公路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安龙民二初字第158号 原告***,男,1945年4月29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河南正义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阳市龙安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阳市龙安区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男。 委托代理人***,河南观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龙安区农村公路管理所。 法定代表人***,职务:所长。 委托代理人***,男。 被告许昌华杰公路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 委托代理人***,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阳市龙安区交通运输局、安阳市龙安区农村公路管理所、许昌华杰公路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2014年11月21日,通知原告***于2014年11月28日前交纳案件受理费9111元,但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