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元瑞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天元瑞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方华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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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琼0105民初3996号
原告:天元瑞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新型工业园西部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71508913W。
法定代表人:司孜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开裕,海南天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华,男,汉族,1991年3月17日出生,住海南省临高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丽果,海南富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小敏,海南富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西安若加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西关南小巷112号冰峰大厦1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MA6U3BRJ90。
法定代表人:马素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颖颖、王勉,北京观韬中茂(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元瑞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方华、第三人西安若加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天元瑞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确认原告与被告自2020年5月1日起至2020年11月20日不存在劳动关系;二、判决原告无须向被告支付二倍工资差额39486.21元;三、判决原告无须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3880元;四、判决原告无须向被告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五、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本案原被告之间并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法律关系,原告并不是本案的补偿或赔偿主体。1、2019年7月25日,原告(作为甲方)与案外人西安若加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作为乙方,以下简称“若加像公司”)签订一份《劳务外包服务合同》,约定:“本协议有效期为2019年7月25日至2020年7月24日;乙方保证其派至甲方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与乙方签订正式合同的员工;代表乙方派至加分那个提供劳务服务的员工的其他相关人事手续均由乙方按照国家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包括但不限于:入职员工资料审核、办理员工入职离职手续、用工期间的劳务纠纷”等等,该合同还对其他内容进行了约定。2020年7月25日,原告(作为甲方)与案外人若加像公司再次签订一份《劳务外包服务合同》,约定:“本协议有效期为2020年7月25日至2023年7月24日;乙方保证其派至甲方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与乙方签订正式合同的员工;代表乙方派至加分那个提供劳务服务的员工的其他相关人事手续均由乙方按照国家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包括但不限于:入职员工资料审核、办理员工入职离职手续、用工期间的劳务纠纷”。等等,该合同还对其他内容作出了约定。也就是说,依据原告与案外人若加像签订的两份《劳务外包服务合同》中的约定来看,原、被告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合同法律关系,有关被告的劳动合同签订事宜、入职离职手续、工作时发生的劳务纠纷都应由案外人若加像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且,事实上,被告在原告处就职期间的工资全都是案外人若加像公司予以支付,被告与案外人若加像公司之间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及《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中可看出,被派遣劳动者在出现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的补偿、赔偿主体为劳务派遣单位即用人单位。具体到本案,本案中,原告作为用工单位,仅需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的义务即可。二、被告在原告处就职期间存在多次早退、旷工等现象,严重违反原告公司规章制度。原告虽然并不是被告的用人单位,但作为被告的用工单位,不论是依据相关规定还是原告与案外人若加像公司之间的合同约定,被告都应该严格遵守原告公司规章制度。然而被告却在短短六七个月时间里,多次早退、旷工,视原告公司规章制度为无物。三、原告想被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首先,原告并不是用人单位,自然就不是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的赔偿主体。其次,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同为针对企业的一种惩罚性违约金,二者不应得到并用,否则将构成双重处罚,大大加重了企业的运营成本。本身相关法律规定的就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而不是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二者并不能混同。那么如果真的某案中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那么何来解除“劳动合同”之说?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明显不得同时适用。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为保证用工市场的公平秩序,原告特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方华、第三人西安若加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表示同意调解。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方华同意第三人西安若加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5日前一次性向被告方华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赔偿金等共计53500元;
二、被告方华同意第三人西安若加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5日前向被告方华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
三、原被告及第三人均同意在履行完上述款项后,原被告及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了结,被告方华不得再就其劳动(或劳务)关系存续期间应得或未得的任何补偿、赔偿及其他任何费用等向原告天元瑞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西安若加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主张任何权利;
四、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天元瑞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纪翔飞
人民陪审员王益逊
人民陪审员王业东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李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