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柯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金柯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91民初363号

原告:***,男,1967年10月7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告:山东金柯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政通路145号新时代公寓3号楼2层0214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山东金柯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温绍勋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秀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