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柯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金柯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91民初362号
原告:***,男,1967年10月7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岱岚,女,1972年11月26日生,蒙古族,系原告之妻,住址同上。
被告:山东金柯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政通路145号新时代公寓3号楼2层0214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涛,山东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山东金柯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温绍勋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秀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