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新28民辖终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库尔勒鲁岳三川建材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卡森科技有限公司。
上诉人库尔勒鲁岳三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四川卡森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16)新2801民初136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其办事机构所在地在山东省肥城市,且法定代表人经常居住地亦在山东省肥城市,该案应由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将该案移送至山东省肥城市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本案上诉人库尔勒鲁岳三川建材有限公司称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山东肥城市,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另上诉人的登记注册地为库尔勒市塔什店镇塔北路,属于库尔勒市辖区。故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