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91民初7232号
原告:广汉广达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川省广汉市**湖路。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被告:四川卡森科技有限,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街**号**栋**楼**04。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汉广达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四川卡森卡机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向原告广汉广达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告广汉广达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