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宣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江苏晶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8民终11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宣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昭亭南路建设科技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杜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璩金来,安徽今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斯雯,安徽今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晶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常武中路18号常州科教城中科创业中心A-1-503室。
法定代表人:张冬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进,该公司部门经理。
上诉人宣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晶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8)皖1802民初57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宣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宣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8)皖1802民初570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宣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已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宣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宣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月银
审判员  周宏韬
审判员  李 娜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