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某某与黑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劳动争议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黑民申182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黑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建筑设计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1民终2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的请求未超仲裁时效期间。被申请人拒绝为其缴纳职工养老保险,导致申请人无法享受相应退休待遇,被申请人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应赔偿其损失57000元。(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原判决适用的司法解释与现行法律相冲突,导致结果错误。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系哈尔滨泰华百货商店的职工,该商店于1999年解体后***自行谋取生计直至2011年办理退休。***虽再审称其请求并未超过仲裁时效期间,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一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及***提供的哈尔滨市社会保险事业保险局出具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流水情况表"记载看,***从1998年即开始缴纳个人缴费部分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对于应由单位缴费部分的缴费情况***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时效期间内向建筑设计院主张权利及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建筑设计院同意履行义务,导致时效期间中断、中止、延长的情形,故原判决认定***的诉讼请求超过仲裁时效期间并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董国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