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京0105民催35号 申请人: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市朝阳区安苑路**号世纪兴源大厦**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女,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员工。 申请人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6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票面金额1万元、出票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惠新支行、签发日期为2017年5月4日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