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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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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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404民初168号
原告:赤峰市中交公路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昭乌达路东四段*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8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职员,住赤峰市红山区钢铁街五段昭乌达小区**号楼***室。
被告:赤峰市松山区城子乡人民政府。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城子乡画匠沟门村。
法定代表人:***,乡长。
原告赤峰市中交公路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赤峰市松山区城子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原告赤峰市中交公路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赤峰市中交公路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90元,由原告赤峰市中交公路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0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