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3民初2184号
原告:吉林市鑫通管道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怀德街物贸商城*号楼*层**号网点。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丁凤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杭氧化医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中山北路***号*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受理原告吉林市鑫通管道配件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杭氧化医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吉林市鑫通管道配件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以被告已经履行给付货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杭氧化医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鑫通管道配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市鑫通管道配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78元,减半收取1389元,财产保全费1140元,两项合计2529元,由原告吉林市鑫通管道配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