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内0783民初814号
原告扎兰屯市东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杭州杭氧化医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扎兰屯市东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扎兰屯市东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扎兰屯市东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305.07元予以退还原告扎兰屯市东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审判员 李 英
书记员 丛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