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杭氧化医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江南电缆有限公司与杭州杭氧化医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3民初6530号
原告:无锡江南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新官东路53号(经营场所:宜兴市官林镇义庄村)。
法定代表人:储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杭州杭氧化医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中山北路592号四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无锡江南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杭氧化医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无锡江南电缆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江南电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江南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57元,减半收取1978.50元,由原告无锡江南电缆有限公司负担,其余1978.50元退还原告无锡江南电缆有限公司。
审判员*楠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
代书记员冯荔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