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481民初7232号
原告:丹阳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丹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环境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M,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6年6月21日生,汉族,武汉市汉阳区人,住武汉市汉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女,1980年8月13日生,汉族,南京市建邺区人,住南京市建邺区。
原告丹阳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环境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原告于2024年9月29日向本院表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丹阳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5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丹阳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