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碧海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山东碧海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122民初498号 原告:***,女,1960年3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莒县安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1511041109466。 被告:***,男,198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县。 被告:山东碧海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莒县文心路中段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614098487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以上两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711199910118039。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住所地日照市黄海二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X13592156F。 主要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东碧海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赔偿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7元、保全费1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