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2民初8366号
原告:某某地质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XXXXX4U。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于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XXXXXXXX32。
法定代表人:汪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住湖北省洪湖市。
原告某某地质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24日受理。原告某某地质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重庆某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重庆某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对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地质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某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某某地质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