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浙0602民初8115号
原告:上海某景观环境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立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立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市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
法定代表人:高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某景观环境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市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均到庭参加庭审。诉讼中,被告提起反诉,本院经审查后受理,但被告未在七日内预交反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已出具按撤回反诉处理的民事裁定书。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设计费483588元及违约金暂计10000元(以105588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按照LPR标准的4倍计算;以378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按照LPR标准的4倍计算);二、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事实和理由:2021年6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园林设计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对“某置业集团浙闽区域绍兴越城某项目”提供景观概念设计、方案设计、扩初设计、施工图设计等服务,设计费用总金额为140万元,若被告未按期支付设计费,每逾期一天,按应付未付金额的千分之二支付逾期违约金。《园林设计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开展设计工作。其中展示区部分,原告已提交施工图蓝图,并已于2021年10月21日经被告审核通过,展示区于2022年7月已竣工验收。第二条第四款的约定,在工程施工期间,原告根据被告的开发进度要求,分片区(期)出图,设计费用则按片区(期)面积计算支付。据此,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展示区部分第五阶段、第六阶段费用,合计105588元(6771平方米×28-5000平方米×28×60%=105588元)。交付区部分,原告依据被告要求对设计进行了三次限额调整,原告于2023年10月12日提交最后一次任务调整后的交付区施工图最终版成果,于2023年11月15日提交图审图纸,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当支付交付区施工图设计费用378000元(45000平方米×28×30%=378000元)。被告共拖欠原告展示区与交付区两个部分设计费合计483588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拒绝履行付款义务,被告的违约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被告已经按合同的约定支付了所有的应付未付款。被告的款项支付方式与原告计算的方式不一致。案涉设计合同约定,设计费按暂定含税总价140万计算,虽然明细用了展示区与交付区以示区分,但被告支付设计费一直是按总价140万对应的比例进行的;被告支付了合同总价的60%,也就是84万,是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来支付的。第一次付款,合同签订且甲方发出开工令后,被告支付10%,即14万;第二次付款,被告再支付10%,也就是支付140万元的20%;直到第四次被告支付至140万的60%,即支付至84万;同时,原告也是按此金额开具发票。因此,被告不存在应付未付款情形。对于第五次、第六次付款,第五次是30%,第六次是10%。被告认为,现双方对第六次付款基本上没有争议,因为第六次付款是在竣工验收之后,原告还有很多工作未做,比如现场指导答疑,定样巡查等。关于第五次付款30%,被告认为,根据设计合同第四条第二点的约定,乙方须提供施工设计蓝图,并经甲方确认后设计限额,满足甲方要求,甲方支付对应的30%。但截至到被告发出解除通知,原告也没有向甲方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施工图等设计成果;如果未能按规定时间提交成果的或者成果无法满足招标要求的,按1500元每天进行扣款,直至提交合格成果,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约并扣除该阶段所有的设计费用。截止被告在2024年1月8日发出《解除函》时,原告未向被告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施工图。而且根据双方聊天记录,被告在第五次付款前,原告一定要求被告内部走流程付款,否则拒不提供施工图。因为原告违约在先,所以被告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并且有权不予支付第五阶段的费用以及剩余阶段的费用。
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2021年6月16日,原告(设计人、乙方)与被告(发包人、甲方)签订《某置业集团浙闽区域绍兴越城某项目展示区及货量区园林设计合同》(以下简称设计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案涉项目展示区及货量区园林景观设计服务。乙方根据《浙闽区域绍兴越城某项目展示区及货量区园林设计设计任务书》(以下简称设计任务书)文件的规定为甲方提供设计服务,满足甲方对图纸内容、深度、数量、规范标准及提交时间的要求;向甲方提交图纸12套,材料样板2份;设计限额分别为,展示区整体限额1500元/平方米,货量区(大区)整体限额500元/平方米。设计依据、设计成果进度均按设计任务书执行;各阶段设计成果必须达到设计任务书要求,如设计成果没有达到甲方要求,甲方有权不支付该阶段设计费。设计合同中关于费用约定如下:一、基本服务费。设计费综合单价包干,面积按实结算。暂定含税总价140万元,该合同价包括设计费、管理费、利润、税金、规费、风险、深化设计、验收、现场指导、报审等一切为本工程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具体费用明细如下:(1)展示区,设计面积约5000平方米,设计单价28元,合计14万元;(2)交付区,设计面积约45000平方米,设计单价28元,合计126万元;总计140万元。本项目按设计结算推进工作和支付设计费用,乙方在每个设计阶段开始时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乙方在每次申请付款必须提供税务发票,设计费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二、支付阶段。设计费用支付进度为:第一次,合同签订且甲方发出开工令后,支付10%;第二次,乙方提交概念设计成果,并经甲方确认后,支付10%,累计支付20%;第三次,乙方提交方案深化设计成果,并经甲方确认后,支付20%,累计支付40%;第四次,乙方提交扩初设计成果,并经甲方确认后,设计限额满足甲方要求,支付20%,累计支付60%;第五次,乙方提供施工设计蓝图,并经甲方确认后,设计限额满足甲方要求,支付30%,累计支付90%;第六次,工程竣工验收并在办理竣工验收表盖章手续后,支付10%,累计支付100%。乙方若有未完成的设计任务或未修补设计缺陷的,或因有涉及缺陷(包括概算)缺陷已造成甲方经济损失或工期损失的,甲方根据第五条约定相应扣减设计费。工程实施期间,乙方根据甲方的开发进度要求,分片区(期)出图,设计费用则按片区(期)面积计算支付。乙方应在甲方支付各阶段设计费前向甲方提交符合要求的相应阶段设计成果的电子文件。三、付款程序。根据二中付款时间的安排,在每一笔付款的付款条件满足后,乙方应向甲方发出由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发票及相关资料,甲方自收到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对应阶段的服务费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双方还在设计合同中约定,如乙方设计深度、设计质量、设计配合达不到本合同要求的,或甲方对乙方的设计服务不满意,或因任何原因需停止设计工作的,甲方可提前终止本设计合同,但甲方应提前五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本合同自甲方的书面通知到达乙方时终止,费用结算由双方协商确定。若甲方未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支付服务费时,甲方从应付服务费之日的十五个工作日后开始支付延期违约金,每延误一天,向乙方按对应阶段应付未付服务费的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乙方有权暂停后续阶段工作,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如乙方设计超出了设计限额,需无条件修改到位,如不履约,扣罚合同金额50%。该设计合同还就其他事项作出了约定。
设计任务书序号5列明了成果要求,其中第6项为对施工图阶段设计成果要求:(1)正式施工图蓝图12套(装订A2文本6套);(2)正式施工图谱A4文本12套(含最新的彩色平面总图、彩色工程做法意向性图片);(3)施工预审图4套(出正式施工图前,供甲方确认);(4)景观全套施工图电子文件2套(jpg、cad2000格式各一套,cad2000文件必须是各自独立的文件,不得有插件形式);(5)设计材料样板两套(单块材料尺寸≥300×300mm)。若未能按照规定时间提交设计成果或成果无法满足招标要求的,按照1500元/天进行扣款直至提交合格成果为止,滞后时间达到15天的,甲方有权单方解约并扣罚该阶段所有设计费用。设计任务书还就其他事项作出了约定,后还附有设计范围及面积图等附件。
同时查明:2021年10月21日,被告工作人员签收了案涉地块示范区项目施工图阶段成果,示范区即是上述设计合同中约定的展示区;被告亦确认5000平方米展示区的施工图阶段确已做完。
绍兴某景观项目设计微信群聊天记录显示,原告与被告参与设计人员在该群内就设计事宜进行沟通。微信备注名为“某魏*”在2022年5月7日在群中告知原告,景区均按全区(包括示范区)55元/平方米计入;展示区预计使用成本1278万;900万变更签证70万,门楼成本308万;剩余交付区成本1795万,交付区成本单方380元/平方米。这是目前的成本口径,项目景观成本非常有限。微信备注名称为“***”随后也在微信中称,设计这边理解一下项目的现状,大区成本目前只剩380元单方;并提醒原告设计工作人员查看。
原告工作人员***与被告工作人员滕某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2年10月13日,***询问滕某设计费用本月是否可以支付、是否已在走流程;滕某回复还没有。2022年10月20日,滕某询问***,施工图进展如何;***回复施工图差不多好了,希望滕某尽快落实付款,没有商务和领导的许可不能私自出图;滕某称已经在走流程,下个月可付款。2022年10月28日,滕某又问***是否可出图,滕某回复还没有得到领导许可,还在走审批流程。10月28日晚些时候,***称这会儿可以发图,并告诉滕某已通过邮箱发送,并抄送了一份给韩经理,滕某回复“OK”。
原告工作人员赵某某与被告工作人员滕某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3年3月20日,滕某询问赵某某会议纪要是否已好,赵某某遂将一份文件名为《20230317绍兴某大区优化会纪要》发送给滕某。2023年4月20日,赵某某将一份名为《20230420某绍兴施工图纸优化》文件发送给滕某,并同步通过邮箱发送。2023年7月13日,滕某将有关景观图纸须调整的事宜发送给赵某某,要求原告进行调整。2023年8月25日,赵某某将一份名为《20230825图纸优化(第二次降造价)》文件发送给滕某,并称修改内容一并保存在上述文件中。2023年9月7日,滕某将《2023.9.6大区景观图纸内审要求》发送给原告。2023年9月21日,滕某询问赵某某图纸有无调整好,赵某某回复仍在进行中。2023年9月25日,滕某又询问大区图纸有无调整好,赵某某回复快好了,但指出如果用细沥青来做及沥青改色,后期可能会出现各种问题,希望被告仍能采用原告提出的方案;滕某称需要控制限额,并提出审图图纸改为后上色,正式图纸不改,并问原告具备审图及招标条件的图纸还要多久才能好;赵某某称再修改一下就可以。2023年10月12日,赵某某将一份名为《20231012绍兴某大区施工图》文件发送给滕某,并同步通过邮箱发送,并让滕某签署施工图签收单。后赵某某应滕某要求,将10月12日施工图修改的内容进行汇总后发送《20231016绍兴某图纸修改内容》给滕某。2023年11月15日,赵某某将一份名为《20231115绍兴某大区施工图图审版》电子文件给滕某。
另查明:原告曾于2023年7月向被告(具体收件人为滕某)发送《工作联系函》一份,原告在该联系函中载明合同总金额为140万元,已开票金额为84万元,已收款金额为61万元,要求被告尽快支付第四次付款进度节点,即乙方提交扩初设计成果阶段的应付款23万元。被告收悉后,于2023年7月25日、10月16日向原告分别付款5万元、18万元。现被告总计已付的设计费为84万元。2024年1月8日,被告向原告发送《解除函》一份,主要内容为被告于2023年7月份已发函要求原告修改图纸并及时提供,但原告迟迟未提供,经过多轮沟通交涉,原告于8月底才向被告提交修改后的图纸。因超设计任务书约定的单方限额,被告在2023年9月7日提供优化意见,并要求原告进行图纸修改,原告承诺在2023年9月23日提供施工图纸及图审版图纸,并配合审图工作,但始终以开会、总工出差等各种理由拖延提供,且以要求被告先行支付费用为由,拒绝提供符合被告要求的施工图纸。被告以此理由要求解除与原告之间的设计合同,并告知原告本解除函送达之日起合同解除。原告收到《解除函》后,通过微信与被告在《解除函》中指定的联系人陈某某取得联系后,将相应《回函》邮寄给了被告。原告在《回函》中答复被告,原告在履行设计合同的过程中不存在违约行为,是被告不断变更原定设计任务、对接人,因此被告无权单方解除合同,而是应根据设计合同约定履行相关支付义务。
以上事实由原告与被告共同提供的设计合同1份;原告提供的设计任务书1份,示范区施工图签收记录1份,原告工作人员***与被告工作人员滕某的微信聊天记录1组,原告工作人员赵某某与被告工作人员滕某的微信聊天记录1组,群微信聊天记录1组,回函及对应的微信聊天记录1组;被告提供的被告工作人员滕某与原告工作人员赵某某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1组,解除函1份,工作联系函1份,付款记录2份;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原告提供的示范区和大区施工蓝图及演示视频1组,邮件1组,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设计合同,双方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根据双方庭审意见,原告主张的设计费包括示范区和大区两大部分。首先关于示范区。双方对原告已交付示范区施工图纸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对示范区有争议的是示范区所对应的设计费应按面积实算,还是按照支付阶段计算。根据设计合同约定,工程实施期间,乙方根据甲方的开发进度要求,分片区(期)出图,设计费用则按片区(期)面积计算支付。因此,示范区所对应的设计费可根据面积来计算支付。具体面积,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示范区施工蓝图及演示视频确定为6771平方米。再根据支付阶段比例,被告应支付的示范区第五阶段设计费为56876元。原告主张的示范区第六阶段设计费,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其次关于大区。根据原、被告工作人员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可知,在出具施工图的过程中,被告曾几次更改限额标准,要求原告根据降低后的限额出图。同时,根据被告提供的工作联系函及付款凭证,被告存在逾期付款的情形。在上述情形下,原告在2023年10月向被告提供了大区施工图图纸,在2023年11月提供了大区施工图图审版图纸。且从现有证据来看,被告在2024年1月提出解除合同之前,未对上述两组图纸提出异议。根据付款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大区部分30%的设计费。但根据设计任务书中关于施工图设计成果要求的约定,被告所提供的大区施工图未能完全符合设计成果要求。据此,本院认为,原告未能完全按照设计合同的约定履行其合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做、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鉴于被告尚未支付给原告设计费,因此原告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可确定为减少价款或者报酬。又因被告也存在未能按约支付设计费的违约行为,综合本案案情,本院酌情确定被告应支付的大区部分设计费为32万元。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损失,因其自身存在违约行为,本院予以支持。综上,被告应合计支付给原告的设计费为376876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绍兴市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上海某景观环境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376876元;
二、驳回原告上海某景观环境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52元,财产保全费2988元,合计7340元,由原告上海某景观环境设计有限公司负担1736元,由被告绍兴市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5604元,被告绍兴市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二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做、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