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交通科学研究所

某某与吉林省交通科学研究所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104民初81号 原告:***,男,1983年10月19日生,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吉林省交通科学研究所。 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进化街90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吉林省交通科学研究所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