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菏开执字第345号
申请执行人菏泽市公路勘测设计院,住所地菏泽市人民**路**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菏泽市公路勘察设计院与被执行人***债权纠纷一案,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4)菏民再终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菏泽市公路勘察设计院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也没有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现在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有关规定,对于此类案件,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菏开执字第34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